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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获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对外公布了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享免征契税优惠。
根据两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契税优惠针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等九种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免税政策。
如企业依法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