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 晴好
今天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立法法修正案,代表们发言持续踊跃,气氛热烈。
习大大说过,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立法是国家十分重要的政治行为,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而立法法属于宪法性的国家基本法,是管立法活动和秩序的法律,或者叫防止法律“打架”的法律。三十多年,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国家和经济、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有法可依,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总结法律制定和实施经验,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法律的可执行性。这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措施。
认真研读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和说明。我认为,在党中央的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持下,通过深入调研、认真总结和反复论证,提请审议的草案是成熟的。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适度分工立法与法治统一相结合。我国地域辽阔、发展很不均衡,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的前提下,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实践证明是必要的。草案吸收了各地的要求,把较大的市扩大到全部设区的市,同时限定了明确的立法范围。这既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法律制度的统一。
二是坚持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相结合。草案对立法过程中调查研究、听取意见、论证评估,特别是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起草和意见征求活动,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保证法律制定的质量,提高立法科学化水平。
三是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改革,实际是一种变法行为。在国家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的情况下,如何既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又保障法律一体执行,实现两者的有序结合,是一种法治思维,也是一种政治智慧。草案用特定授权和限定授权期限方法,较好地解决了这对矛盾,这是新的改革观和治理观。
我看好这部法律修正案,通过大会的审议、完善,将对国家法治化进程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系浙江省科技厅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