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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与退市相关的三项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于1月30日对外发布实施。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享受优待
据介绍,本次修订的三项退市配套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简称“《重新上市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简称“《退市整理期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简称“《风险警示板办法》”)。
此前,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交所修订了其《上市规则》,并于去年10月17日对外发布。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从退市的类型上看,可区分为主动退市、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以及其他强制退市等几种,且不同退市情形在退市意愿、违规程度、公司陷入困境程度、危害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从尊重和鼓励上市公司基于自身合理需求和意愿实施主动退市、进一步提高重大违法行为的违规成本等角度出发,上交所修订后的《重新上市办法》针对不同情形退市公司,在重新上市的申请程序、申请文件等方面作出了差异化安排。
据介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根据不同的退市情形,规定不同的重新上市申请间隔期。主动退市的公司,可以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随时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的公司,提出申请的间隔期为三个月;因重大违法以及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之外的其他强制退市公司,提出申请的间隔期为十二个月;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提出申请的申请间隔期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其次,对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特别规定了严格前置条件。《重新上市办法》规定,重大违法退市公司未同时符合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撤换责任人员、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等条件的,上交所将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第三,对于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和被“错判”重大违法的退市公司恢复上市地位,《重新上市办法》在申请文件、审核程序、重新上市后的交易安排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简化和差异化安排。
同时,为鼓励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尊重公司自治,形成“能上能下,进退自如”的市场化流动机制,上交所对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规定了一定的多项“优待”措施,主要体现在申请间隔期、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三方面。一是在申请间隔期方面,如前所述,主动退市公司可以在退市后随时申请重新上市;二是在申请文件方面,公司认为相关申请文件不适用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免于提供;三是在审核程序方面,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的时间减半,由常规的六十个交易日缩短为三十个交易日。
设置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自主决定程序
针对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的退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细则》规定,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选择是否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据了解,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若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可能会造成其股票交易大幅波动,不利于市场稳定,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此,有必要尊重公司及股东自主意愿,由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
在具体安排上,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选择下述两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是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二是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不同表决结果,相应作出不同的安排,要么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直接终止上市,要么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此外,鉴于上市公司处于破产重整进程的特殊情况,若经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认定,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与破产程序或者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的,其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