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根据《上市规则》,上交所修订形成了退市制度的相关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包括《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细则》”)、《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办法》”)。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据悉,本次纳入修订的《上市规则》配套规则,具体包括《重新上市办法》、《退市整理期细则》以及《风险警示板办法》三项规则。《重新上市办法》增加的内容一是针对退市公司的不同退市情形,对其申请重新上市的间隔期作出差异化规定;二是对于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两类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将全面纠正违法行为作为受理其申请的前置条件;三是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纠错”情形,也就是相关重大违法情形认定被撤销或者变更这种特殊情形的恢复上市地位问题,设立专门章节作出了相关规定。《退市整理期细则》对于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的强制退市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选择,以保证退市工作平稳进行。《风险警示板办法》中增加了参与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具有突发性强、违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等特点,对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发展不良影响重大,各方关注度较高。为提高重大违法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本次修订规定了交易所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的前置条件。
受理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前置条件的核心,是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为使该前置条件的标准更加明确、更客观化,便于实践操作,上交所将“全面纠正”细化为四项具体条件:一是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如公司已就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等等;二是已撤换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等;三是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如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未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四是公司聘请的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律师已对前述三项条件所述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认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三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