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14日 星期四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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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本项优惠的政策依据是《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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