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30日 星期一
高空坠物的责任不该由无辜者承担
韩义雷

    ■姑妄之言

    一个水杯砸在了陈涛头上,也砸出了124个赔偿者。最近,成都锦江法院对“高空坠杯案”进行了判决。

    谁都知道,一百多人不可能同时扔一个水杯;但苦于找不到“真凶”,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业主“连坐”,有利于受害者维权,这是现行法律的初衷。毕竟,一个人在外,突遭横祸,如果得不到赔偿,就会再次受伤。

    但也不该忘记,在受害人被救济的同时,百余个无辜者,祸从天降,承担了本不该自己承担的责任。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希望借此“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但无辜者的痛,该不该被顾及?无辜者受到惩罚,会不会带来人们对于公平和正义的怀疑?

    回到“高空坠杯案”,因属民事纠纷,陈涛只能靠自己的力量,忙碌3年,才找齐了“被告”;百余名无辜的被告,明知法律规定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责条件,但受自身举证力度的影响,迟迟难以自证清白。

    业主“连坐”,集体赔偿,虽然打通了受害人追偿的通道,却也疏忽了对于“真凶”的调查。这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纵容,也是对于受害人更深层次的伤害。

    其实,就像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一样,高空坠物也是一种有意识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不妨借鉴“酒驾入刑责”的经验,同样把高空坠物纳入刑罚的范畴。

    这是有先例可循的。比如,在香港的法律中,有人在建筑物内丢东西,或容许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属犯罪行为;若掷物案引致有人命伤亡,掷物者可能会被控误杀罪,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

    相比“连坐”的告诫作用,“入刑”更易引起人们的重视,这就从源头上减少了高空坠物惨剧发生的可能性。而且,在“入刑”之后,公安机关就会介入。通过现场勘测、痕迹鉴定、力学分析等手段,锁定“嫌疑人”,并非不可能完成的事情。

    同时,我国应当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解决让无辜者“背黑锅”的尴尬。在美国,不少州的社区里,设有意外事故基金;在新西兰,正在推行关于赔偿的国家基金制度。

    其实,不管设立基金、社会救助、国家赔偿,还是商业保险,在刑事调查仍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都不失为一种公平合理的“兜底办法”。

    人们,都生活在同一片天空下,都拥有同等的权利。国家不会抛弃它的公民,社会不会漠视它的成员,政府不会辜负它的人民。因此,不能让受害的人叫天不应,不能让负责任的人逍遥法外,也不能让无辜的人代人受过。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