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05日 星期一
还有多少违宪的法律没有修改
韩义雷

    ■姑妄之言

    最近,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宣布,交通事故受害人为花都户籍,或居住满1年的外地受害人,一律适用城镇赔偿标准。

    社会各界闻之动容,纷纷以“向同命不同价说拜拜”表达喜悦。不过,欢欣归欢欣,“同命不同价”的尴尬,在我国并未得到根本改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又接上了,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城里人和乡下人,赔偿金依然可以相差数十万元。在过去11年里,《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了两次,却并未提出疑义。

    花都的做法,从某种程度上说,是“违法”的。尽管很多人不愿这样理解。

    网上有人发问,宪法不是明文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吗?如此说来,违法的,是花都,还是现行“法律”?这就把问题引向了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立法或行政机关违宪时,自该对其行为进行审查,并对相应法律做出裁决。换句话说,确立花都做法的合法性,就要先行裁定“同命不同价”的法律违宪。

    不过,现行模式的诸多问题,让违宪审查不易实施。

    第一,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现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这就是说,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并且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

    可是,问题来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立法者。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律一旦违宪,该怎样监督?

    第二,缺乏经常性和高效性。

    全国人大,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期半月,议程很多。而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工作量很大。代表们很难即刻就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宪法监督问题作出判断。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不足,但每两个月才开一次会,本身又肩负着繁重的立法任务,对于宪法的监督很难兼顾。

    第三,法律、法规、规章的混淆。

    在我国,广义法律涵盖法律、法规、规章等,这就让立“法”者,有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行政机关。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代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也有权改变或撤销相关法规和规章。

    如是种种,造成一种“怪现状”,立法者审查自己的法律,执行者反过来干扰法律,司法者面对二者违宪无能为力。

    于是,悖论出现了:违宪法律确实存在,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迄今尚未以违宪为由撤消一例;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却又最难追究责任。

    其实,解决制度设计造成的矛盾,不妨将违宪审查的任务单独交给法院。这样一来,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各自发力,相互制衡。

    需要注意的是,2001年最高法院在“齐玉苓案”批复中,间接援引过一次宪法——法律界以为迎来了“宪法司法化”的春天。但在2008年,该批复被终止了。

    还有多少违宪的法律,没有被修改、被废止?花都区法院的尝试,会不会重复“齐玉苓案”的结局?这些都等待着新一轮司法改革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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