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的衔接与协调,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资源共享和交流协作。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参与承担国防科学技术计划任务,鼓励军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学技术项目。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促进军用科技与民用科技相互合作的规定。
[本条释义]
国内最早提出“军民结合”的概念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同志率先提出了“军民结合、平战结合”战略思想。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国防科技工业要“军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规定,把“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建立适应国防建设和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和“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作为“十五”期间我国国防科技工业改革的总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坚持寓军于民,建立健全竞争、评价、监督和激励机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
“军民结合”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防科技工业改革与发展的总方针,最初是指国防工业和民用工业的结合,后来发展到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的结合。这一提法,从1978年以来沿用至今,与二十多年来的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特征和我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律是吻合的。
分析美国、俄罗斯、法国、英国、德国、日本、以色列、印度等典型国家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建设的演进过程、发展趋势和经验教训,可以看出,这些国家根据国际环境和本国国情采取了不同的推进军民融合的政策和做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各典型国家经历的发展道路虽不尽相同,但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国防建设的关系,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层面积极推进军民结合,是世界主要国家采取的共同发展战略和政策取向;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应当同时兼顾经济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建设,是国家行为和国家意志的反映,因此要依靠国家政策和军政部门协同推动,仅仅靠一两个部门解决不了问题;“军民融合”不仅要依靠技术创新,而且要依靠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来实现;“军民融合”并不是适宜于一切技术项目的,推进军民融合要选择适当的产业和技术项目。
构建军民结合的创新体系,是当前世界新科技革命不断发展对我国现代化建设提出的紧迫要求,是提高国家科技竞争力的紧迫要求,也就是国家利益和国家目标的集中体现。
军民技术结合对于推动广东省自主创新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战略方针,推动军民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本条规定广东省应当加强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机制,努力实现军民技术集成创新。广东省在推进军民结合技术创新方面成绩斐然,电子、机械、船舶等行业的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为国防军工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因此,有必要建立军用、民用自主创新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研究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及创新成果的双向转移,从宏观管理、发展战略和计划、研究开发活动、科技产业化等多个方面,加强广东省与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沟通和联系,促进军民科技的紧密结合,加强军民两用技术的开发,加快国防科技成果在广东转化及产业化,在军民结合的体制上实现制度创新,积极推进“军转民”和“民参军”工作,实现国防军工建设与地方经济建设的双赢共进。
在立法调研的过程中,也了解到现在军民双方的互动需求较强,政府应在其中扮演可靠的中介角色。本条作出的倡导性规定,主要是指引合作的重点方向和目的,为探索军民合作提供法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条第三款:“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同时,广东省相关政策已对此有明确支持。
《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加速军工和民用技术互相转化,促进科研资源的军民共享。”《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发挥广东省科技装备动员办公室的作用,研究战时科技和装备动员需求,建立军用、民用自主创新信息平台,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研究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创新成果的双向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