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委、质监局日前联合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通知要求,参与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的生产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同时应具备单班年产10000辆以上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线及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通知提出,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应明示续驶里程、最高车速、30分钟最高车速、(0—50)km/h加速性能、(50—80)km/h加速性能、能量消耗率、动力蓄电池包容量等参数指标和产品质量担保承诺,并满足在北京市运行所需的产品安全性能要求。
通知要求,生产企业还应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需在北京市辖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在北京市设有5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小客车维修服务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快速充电为主,并承诺对社会开放;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示范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迅速反应,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解决;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