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1月29日 星期三
“剥夺监护权”兜底未成年人保护

    ■热点评说

    文·王 琦

    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1月21日《新京报》)

    父母对自己孩子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这个观念符合传统的家庭观念,也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并习惯,但是这个所有权应该是建立在孩子自身权利之上的,一旦孩子的自身权力受到侵犯是否仍应传承这一观念?中国人习惯了父母对自家孩子拥有绝对掌控权,“我打我的孩子,你们管不着”,这样的观念不仅存在个别父母心中,更存在于众多的旁观者心中,无数的社会悲剧正是因此而生。“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父母虐童案”……等等悲剧,让我们流泪哭泣的同时也开始认真的思考,父母的监护权真的是天生“铁打”的吗?面对一些失职父母,社会是否可以给予更多的关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明确规定“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共同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共同承担的同时也应是共同监督,完全的依赖家庭一方则势必造成监管的盲区。父母可监督学校、社会等群体是否对孩子有不公待遇,社会也应有权监督父母是否尽到应尽职责。如果没有,法律应支持相关人员提出上诉,做出监护权利人的改变,这同时也是给冲动父母的一个法律震慑,是继续爱你的孩子还是失去他,单看父母自身的表现,请让铁打的父母监护权接受法律的质问。

    虽说虎毒不食子,父母本应是孩子最好的保护者,但是现实中却确有不如虎的伤子父母,对待譬如饿死女童或虐童案中的严重失职父母,单靠说教已经无济于事,将孩子重新送入失职监护人的怀抱无疑是送羊入虎口。仅仅靠媒体曝光或刑事惩罚并不能让孩子脱离苦海,那么出台剥夺监护权的相关法律正是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是给孩子的双重保护,可以通过行政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

    虽说我国此前在《未成年保护法》和《民法通则》中也有相关规定,但规定却比较模糊,并不细化,尤其在接管监护责任方面,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但是这些组织没有固定经费来源及专门人员,也就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这就让条例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此次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应重视“下家”的设定,给孩子安排一条安稳的后路,其他亲属或孤儿院等社会群体应在经过严格审核后才能发放监护资格,并且政府应定时关心这些受害儿童,帮助他们顺利的过渡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中去。

    给受伤害儿童多一个选择新生活的机会,也是给社会和谐多一个机会,如果放任孩子生长在没有爱、被虐待的恶劣环境中,那么孩子长大后也必将成为一个没有爱的人,成为另一个社会不安定因素,比如南京饿死女童的母亲乐燕,挽救的是一个孩子,也是以后的一个家庭,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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