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讯 (胡利娟)日前,武汉市政府出台《关于印发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武汉市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用于对全市5个湿地自然保护区的28223公顷湿地进行生态补偿。
该办法为国内首创,明确了具体补偿对象:因湿地保护需要,实行生态和清洁生产,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的权益人,或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过程中,水域、滩涂、农田、林地等因遭受鸟类等野生动物取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权益人或经营者都将得到补偿。
根据该办法,市级生态补偿标准是省级及以上保护区的核心区每年每亩25元,缓冲区15元,实验区10元;市级保护区的核心区20元,缓冲区10元,实验区5元。区政府对核心区的补偿标准每亩不低于15元,缓冲区不低于10元,实验区不低于5元。核心区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湿地保护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人员工资难以保障的,实行差额补贴。市、区政府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作为“百湖之市”的武汉,湿地资源丰富,天然湿地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18%,人工湿地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