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08日 星期日
科技金融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 杨公齐

    决策视野

    科技金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创新手段及创新路径。早在1986年,我国学者就提出要把科技与金融结合起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实现科技创新。自1994年学者提出自主创新以来,科技金融逐渐成为专业术语,科技金融成为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重要内容。

    科技金融是实践提出的理论问题

    在国外文献中没有“科技金融”这个术语,科技金融是中国的经济体制、金融运行机制和技术创新体制共同作用的产物。科技金融思想缘于科技创新实践衍生出的三个理论问题:供给与需求矛盾;风险与收益匹配;市场和政府运行机制协调。科技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的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制约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重要原因。

    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科技企业融资难度较大,并非金融资源短缺,而是金融机构的供给意愿不足。我国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信托以及科技信贷、担保、保险等高风险产品不仅供给不足,也存在着低风险化倾向。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经营风险较高,融资的交易成本相对也较高。因此,科技与金融结合的难点是结构问题,而非量的问题。结构问题的根源在于科技金融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不匹配。

    我国科技企业融资存在两种不同的风险与收益不匹配,一是对科技企业而言风险与收益的不匹配,体现在创新风险与创新收益不匹配,问题集中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二是对金融机构而言的风险与收益不匹配,问题集中在我国的金融结构和市场不完善。在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情况下,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加突出。

    风险与收益的不匹配,一方面使得科技企业对财政资金需求更为强烈;另一方面,金融和准金融机构更乐于投资于风险与收益匹配的中后期,而不愿意投资于科技企业的初创期。因此,科技金融的提出源于我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经济体制和金融运行机制。

    财政资金投入科技企业以及财政金融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却加剧了科技企业对政府的依赖。科技企业按照政府要求,改造企业获得政府的资助,而不是通过市场化向金融机构融资。而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政府的财政资金并不能满足初创期的科技企业融资需求,政府财政资金过多投入到科技企业也不符合市场规律。因此,摆脱企业对政府资金的依赖,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是科技金融发展的根本目标。

    科技金融的认识偏差与实际效果

    从各地科技金融的试点来看,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科技金融的试点工作没有解决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因为在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楚的情况下,价格杠杆不能调节科技企业和金融企业的行为,不能形成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同时由于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科技与金融结合的金融产品供给与需求失衡。

    各地方政府对科技金融的理解存在偏差:其一,过分强调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要求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运行机制创新,以此解决科技产品供给及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问题;其二,过分强调科技企业存在的问题,要求科技企业规范财务及加强诚信建设,以此解决科技企业风险高以及融资交易成本较高的问题;其三,强调政府在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中出现的问题,要求进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运用市场手段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就是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理解偏差的根源在于没有准确把握科技金融的特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理顺科技企业、金融和准金融机构以及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科技金融的政策性。科技与金融融合的障碍主要是金融机构面临着两种风险和收益匹配关系:低风险与高收益、高风险和低收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科技金融,就是要解决高风险与低收益问题。发展科技金融的目标是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结构转型,而不仅是追求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发展科技金融离不开政府,否则目标难以实现。

    第二,科技金融的阶段性。科技金融是我国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特有产物,市场经济完善后,其将退出;此外,其不是对科技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提供金融支持,而是特点阶段——初创期和成长期,特别是科技企业融资最困难的死亡谷。在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运用财政手段弥补市场不足也是有必要的,否则科技创新便有可能陷入僵局。

    第三,科技金融的宏观性。在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纵向管理机制下,地方政府可调控的空间有限。目前,科技金融出台的最新文件是科技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的《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的实施方案》,该文件跨部门协调难度较大,实施效果有待评估,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顶层设计和结构性改革。

    政府在科技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完善科技金融组织体系、丰富科技金融产品和提高科技金融的市场运行效率是科技金融发展的主要任务。可是要实现科技与金融无缝对接融合,仅有政府引导是不够的,还要政府适度地介入。为了实现上述三个目标,政府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尽可能弥补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风险损失。财政资金运用于科技金融有三种形式:直接财政拨款,无偿提供;通过政策性金融,低成本提供;通过市场,按照市场化运作正常提供。目前,我国主要是采取第一种和第三种形式。受政府财力的限制,政府无偿提供资金的规模难以扩大。受国有资产管理的约束,为了追求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创业投资基金更多投向中后期,两种形式的效果都不明显。第二种形式使用相对较少。我国存在规模较大的政策性银行,但是规模政策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贷款公司仍稀缺。因此,有必要发展介于无偿供给和高成本之间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二,调整地方政府的国有金融资产结构,丰富政策性金融产品的供给。国有经营性资产的存在对构建完善的市场经济存在着冲击,理论上国有资产应该是经营市场无效的领域,而不是与民争利。因此,有必要对国有经营性金融资本进行结构调整,把盈利性的金融资本转为政策性的科技金融。这样做可以较快速地解决科技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第三,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科技金融的政策体系,消除科技与金融融合的障碍。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是科技与金融融合的根本路径,也是长期有效的办法。目前体制和机制改革的难点在于缺少共识和动力。缺少共识源自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诉求,缺少动力源自科技金融的长期性和非营利性。而地方政府在体制和机制创新上难有作为,因此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制定科技金融的一系列改革政策。

    总之,要把科技金融变为国家意志,从国家层面强调发展科技金融的重要性,并作为政府考核的一项目标,才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协调各部门通力配合形成合力,最终消除体制和机制障碍。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打破市场垄断,使金融结构趋于合理化,构建相对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要加强科技金融政策服务的前瞻性、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建立和完善的科技金融政策服务体系,确保政策的系统性、一致性。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县域金融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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