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颖
经过27个春秋,2013年5月1日,中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了。这部法律填补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而最让人关注的一条则是:明确了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因此很多媒体称之为“被精神病”的终结。
“被精神病”是近年来的一个锐词,一个“被”字包含了多少挣扎、无奈和心酸,也折射出多少歧视、冷漠和无助……在很多人眼中,精神障碍者就是对自己行为能力不能负责的人,他们不能有个人意志,不能有权利,不管是治疗还是命运只能被动地接受他人的安排,这多么不公平!
众所周知,精神疾病是特殊的疾病,它的影响不止于患者本身的权益,还有社会的公共利益,即在公共社会生活中,精神病患者对社会其他群体的危害。相对于“被精神病”,真正精神病患者的境遇以及社会危害被人关注得并不多。事实上,“被精神病”尽管极端,却是特例,相反,精神病患者的诸多负面因素则是常态。
防止“被精神病”确实应该成为《精神卫生法》关注的议题,但必须要强调的是,《精神卫生法》的意义不止在于终结“被精神病”,而是对精神障碍患者普遍权益的保护。如“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等。这些权利的宣示,不仅突破了我们习惯中对精神卫生立法的狭隘理解,更在广泛的层面上确立起精神障碍患者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尊严。换句话说,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是否有保障,才是检验这部法律的真正标尺。
精神病患者群体大,不少患者因得不到有效治疗与康复,而丧失基本的生存能力或生存环境,沦落到社会的底层,与之对应的则是公共管理与救治机制的滞后,政府和社会缺少有效的保护。《精神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将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确定为政府的法定责任,并对该群体设置了包括惩罚、医疗伦理、劳动等多个禁区,禁止歧视虐待,对他们的权益给予了必要的保护。
应该看到,《精神卫生法》虽然跳出了生物医学视角,回到患者权利视角,但还是在家庭、医院两个点上转来转去。众所周知,一个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负担很沉重,如果家庭无法尽责,谁来维护其权益?如果近亲属侵权,谁来替患者提起诉讼?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明确政府的兜底监护职责,需要发挥残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
在政府方面,是否应停止兴建封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大力投资支持社区康复模式,发展精神科专业社工,在精神卫生领域增加司法资源投入(包括提供法律援助、配置与培训司法人员),将患者及其代表组织纳入到立法、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