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09日 星期四
让“被精神病”不再上演
本报记者 李 颖

    从今年5月1日起,我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简称《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精神卫生工作进入了法治管理的轨道。

    据了解,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精神卫生既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是否能更好地保障患者权益?日前,科技日报记者采访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副院长郑毅教授,请他解读《精神卫生法》的精髓。

    问题一:谁有权送治

    自愿原则≠自由住院

    “其实,《精神卫生法》涉及到每一个人。”郑毅表示,现代人生活在一个“高压”的社会中,每一个人一生中或多或少都会遇到心理健康问题。如何做到“有病当治”、“无病不乱治”,是《精神卫生法》要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一难题,法律给出的解决方案,谁有权把人送进精神病院,是核心问题。

    《精神卫生法》中的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不等于自由住院。”郑毅解释说,自愿住院是一个大原则,但是它也要符合医学判断的标准。他举例说,比如你得了感冒,医生判断可以在门诊治疗,用不着住院,你却逼着医生一定要住院,这是不行的。“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挤占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对别的急需住院的患者是不公平的。”郑毅强调,确诊一名住院病人,需经过两道程序:门诊医生初诊;住院到病房再由经治医生复诊,“三级医生查房”确诊。“而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最终给出确诊结论的经治医生。”

    然而,也有精神专科医院医生对此存在担心:此前送诊的患者入院多为亲属等要求、同意下住院治疗,因为“相当一部分精神障碍患者并不认为自己存在问题”,如果完全按照患者的意愿,会不会耽误了治疗?实施治疗的前提是患者知情、同意,如果患者本身没有这个能力,他所同意的治疗还是合适的治疗吗?

    对此,郑毅指出,在临床实践中,自知力缺乏或者不全的患者也完全有可能有意愿住院。比如被害妄想的患者出于“躲避迫害”而愿意住院;言语性幻听的患者希望医生能够“去除扰乱他的声音”而愿意住院。郑毅强调,临床实际操作中,应该遵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指导性建议,首先“推定患者能自己做出决定,除非其他情况证实他不能”。

    郑毅表示,《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后,一旦出现医生认为患者应该住院治疗,但患者不同意的情况,应将详细告知患者及亲属当前的病情、相关诊疗的建议以及存在的风险,在保障患者权益的同时,尽到医生的职责。

    另外,《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对于自愿住院的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这也被视为防止“被精神病”的一个后续关口。对于非自愿住院的患者,出院需达到一定的标准,符合出院的条件。

    问题二:适合人群

    “伤害自身”范围应大于“自杀”

    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和程序被认为是精神卫生立法过程中最大的难点。最终,《精神卫生法》采用了“无害则无非自愿”的标准。

    “按新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非自愿住院,一种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第二种是已经发生伤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郑毅解释说,对于非自愿住院也不是“一锤定音”。如果家属不同意患者非自愿住院,可申请“复诊”请两名以上专业医生再次诊断,初次诊断的医生不能再次参与诊断。如对两次鉴定还有异议,可要求到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疾病鉴定机构进行精神司法鉴定,做最后裁决。

    在现实中,对实际发生的“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界定起来比较容易,但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存在“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性”?如何判断往往是个难题。

    郑毅举例说,比如一位精神分裂患者,没有“伤害自身”和“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但拒绝治疗,是不是需要采取非自愿住院治疗?假如这名患者存在被迫害妄想,担心食物被下毒,拒绝进食,已经影响了基本生理需要而伤害自身甚至危及生命,很显然,“伤害自身”范围应大于“自杀”,所以这名精神分裂患者同样符合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

    “自愿原则”和“强制送医”并不冲突。郑毅表示,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但是,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现或疑似有“伤害自己或危害他人”行为时,监护人及有关部门有权力也有义务采取“非自愿住院”,可强制送治,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问题三:权益保障

    家属不管属“遗弃罪”

    囿于“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定,很多已经无需住院的患者无法出院,甚至被遗弃精神病院的现象并不鲜见。以北京安定医院为例,患者长期滞留的问题也很严重。尽管病情稳定,不再需要住院治疗,应该出院。但没有人愿意接他们出去。“因为没有相关规定,即使找到了患者的家属医院也没有约束力。”对此,郑毅表示非常无奈。

    “《精神卫生法》的实施将给类似的医院和患者一个出口。”郑毅指出,如果患者没有能力出院,监护人又不为他办理出院,属于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医院可以起诉。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郑毅再三强调,如果家属再随意“丢弃”精神障碍患者不管,就触犯了法律,属于“遗弃罪”。

    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医疗机构也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有权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问题四:谁说了算

    建议明确行业监管部门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同时还规定,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和精神科医生往往被混为一谈,而《精神卫生法》特别区分了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郑毅透露,法律规定,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也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

    这一条款相当于给社会上的很多“心理咨询师”套上了“紧箍咒”,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其服务行为。然而有些业内人士却表示,很难遏制上述现象发生。

    一名心理咨询师透露,《精神卫生法》中虽然指出了心理咨询师的执业范围,但并未明确监管机构。造成的局面是,现在没有相应的部门评估心理咨询效果,没有相应部门对心理咨询从业人员进行资格、水平审查;没有统一机构组织心理咨询师的继续教育。没有相应的部门进行职业道德、伦理的规范,也没有明确的部门对开设心理咨询和治疗的机构进行相应的专业考核。

    对此,有专家建议,心理咨询行业需明确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心理咨询机构的,须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卫生部门要负责监管心理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审批和监督心理咨询门诊部和诊所。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