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03日 星期五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释义(十一)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级有关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坚持统筹使用,分项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的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有关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有关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统筹使用、项目择优确定以及资金绩效评价的规定。

    [本条释义]

    近年来,广东省财政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投入规模不断扩大,支持范围不断扩展,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自主创新投入体系。据统计,2008—2010年全省财政支持自主创新的专项资金投入达到365.31亿元,其中省级财政经费达100.71亿元,占比27.6%,是自主创新财政投入的重要力量和引导力量。从趋势上看,自主创新财政资金支出水平呈现出逐年增长态势,2008—2010年,全省自主创新专项财政资金年均增长达25.3%,其中,省级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均增速达到41.6%,表明“十一五”期间,特别是“十一五”后半期公共财政对自主创新的支持规模显著扩大。

    公共财政在支持广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方面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推动了全省产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尽管财政资金对广东省自主创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着资金投入多头管理、使用分散、缺乏衔接、局部重叠等问题。因此,为了解决财政性资金投入与使用中现存的问题,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支持引导效应,本条专门对财政性资金使用以及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设立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坚持统筹使用和分项管理。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金,统筹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规范,明确资金的支持对象、支持方式、支持范围、支持内容和政策目标,对专项资金依据不同类别统一扎口管理,从预算源头整合各级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现从政府层面对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进行协调和统一,防止财政资金投入管理条块分割,加强统筹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使有限的财政投入能发挥最大的作用。2005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05〕14号)指出:“加强对科技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等各项省级财政性资金的统筹使用,形成创新合力。”第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资金进行分项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的财政自主创新项目库,对各类项目进行分类筛选,动态管理,避免财政资金的重复支持,同时也可以根据自主创新的重点和薄弱点,调整部门预算和对不同类别项目的支持强度,将自主创新财政资金向重大项目、关键性项目倾斜。

    第二款确定了利用财政性资金的自主创新项目和项目承担者的设立和确定原则。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宏观引导,即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基金使用、管理方面进行引导;平等竞争,即科技人员不受地区、行业等的限制,凡符合条件并具有科研能力的,均可以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公平参与竞争;同行评审,即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选择,即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选择优秀者。

    第三款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即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投入产出的效益、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自主创新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因此,为了建立完善的全省自主创新公共财政投入财政绩效目标体系,应当明确科学地设置财政科目,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全过程的有效监督,避免财政资金使用“重分配、轻管理”的问题,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指导后续的自主创新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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