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专论
为最大限度地使用国际科技人才、设备和资金,利用和转化最新的科技知识,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借鉴国外经验,以扩大国家科技计划开放为重点,进一步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提升国际科技竞争力。
国外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情况
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是指各国政府为充分利用并整合全球科技资源来促进本国发展,除制定专门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外,允许拥有外国国籍的科学家、非本国独立法人或外资研究机构及企业参与本国的主体科技计划项目工作。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作为直接推动经济增长的科技活动,也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效率。同时,当今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如能源短缺、环境恶化,以及随着许多科技问题日趋复杂,在规模、成本、风险等方面超出一个国家的承受能力,也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开展科技合作。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政策促进本国科技计划对外开放,开放国和合作国可以在资金、设备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优势互补,相互学习对方国家的长处,促进合作双方科技水平的提升,增强国家科技实力。
1.根据科技发展水平和需要有选择地开放科技计划
部分发达的科技大国或地区需要全面推动科技发展,在较大范围内开放科技计划。美国在众多科技领域保持世界领先地位,需要吸引全球最优秀的人才为其工作。因此,除涉及军事和敏感技术的计划外,其科技计划大部分对外开放,可以开展国际合作,邀请外国专家到其实验室工作。欧盟先后制定了多项跨国的高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这些计划的实施以欧洲国家为主,但也通过采取招标或签订双边协议的方式向其他国家开放。
部分发达的小国为弥补本国弱项或进一步加强优势领域,有选择地开放部分科技计划。典型代表如挪威,在功能基因组研究领域基础相对薄弱,因此其“国家功能基因组计划-FUGE”向国际开放,并与在功能基因组领域居领先水平的外国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而极地国际研究计划开放的目的是为了继续提高挪威北极研究的国际地位,使挪威成为北极研究的国际中心。
部分发展中国家为提高本国科技发展水平,采取专项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或专门的科学研究中心形式开展科技合作。如印度尼西亚在2001年推出了“印尼国际合作研究计划”,为印尼科研人员提供国际合作的机会。印度采取与某一国家共同出资联合建立科技中心的方式吸引外国研究机构和人员参与其科技计划,已与法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建立了几个科技中心。
2.基础研究、重大全球化问题研究等开放程度较高,接近产业化阶段的研究开放较少
即使是美国,在基础科学领域的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程度较高,而对处于应用研究阶段且具有较大经济潜力和商业价值的科技计划开放较少或几乎不开放。在生物医药研究方面,2011年美国国立卫生院获得预算资金321亿美元,其中85%左右用于支持院外研究,所有公开申请的项目中除少数几个外,大部分均对外开放。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主导的大科学工程、国际性实验设施及基础研究大多对外开放,与国外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在能源资源、环境保护、气候变化、人口健康等全球重大问题上,需要统筹协调全球科技资源进行相关竞争前科学研究。美欧日等国家和地区作为众多国际大科学工程的发起人,通常开放此类科技计划,合作攻关。发达国家力图通过主导国际大科学工程,吸纳和整合全球科技知识,提前规划和部署全球经济发展格局。
3.有效管理,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为本国发展服务
除专门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外,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大都要求外国的机构和科学家必须在本国注册成立机构或在本国工作,才可以申请和承担,部分国家甚至要求与本国研究者合作申请。在美国,非本国法人的研究机构原则上不能直接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只有在美国注册并成立相应的研究机构或企业、拥有可持续的研究开发能力才能申请。且在实践中,如果没有美国的合作伙伴,项目很难获得批准。日本科技计划要求在日本国内工作的外国人才可以申请。德国除了要求外国科研机构和科学家申请其科技计划项目需注册并成立相应的研究机构或公司外,还要求这些分支机构或企业在德国要有长期业务,拥有可持续的研究开发能力。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对合作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应用做了规定,并要求研究成果必须在本国应用和产业化。美国明确规定,外资机构参与美国科技计划形成的研究成果原则上必须在美国应用和产业化。欧盟对参与其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归属遵循“谁出资谁拥有,谁开发谁拥有,联合开发共同拥有”三大原则,并对知识产权转让、权益分配等形成了一套详细的规定。奥地利则规定,科技计划对外开放产生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在奥地利的研究单位,研究成果原则上要在奥地利进行商业化。
通过协议加强管理。许多国家要求外国的机构和科学家,须通过科技合作双方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来申请和承担本国的科技计划项目。其他包括研究地点、资金资助和使用等方面,一些国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以色列不允许外国政府和科研院所直接投资以色列的科技计划,他们只能通过资助本国科学家参加以色列科技计划的方式来间接投资以色列的科技计划。澳大利亚合作研究中心计划的指导原则规定,国外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参与合作研究中心计划,计划资金需全部在澳大利亚境内使用。
我国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探索和实践
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日渐增多,除了在2001年设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之外,我国在个别计划中开展了一些对外开放的探索工作。例如,根据1998年12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欧盟的框架研发计划与我国的863计划、973计划相互开放,双方的科研机构与研究人员可通过招投标形式相互申请对方的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分摊,成果共享。从2003年开始,973计划试探性地引进来自世界各国的专家参加项目初评。2003年,973计划共邀请20余位海外科学家参加项目初评,占全部初评专家的10%左右。
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专门法规,关于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规定分布在相应计划的管理办法中。在申请资格上,2011年之前,外资机构原则上不能申请我国科技计划,之后我国取消了对外资机构的限制。新颁布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均规定,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关于对外科技合作产生的成果使用,尚无总体管理规定,一般要求优先在境内转化。在产业化方面,除863计划提出科研成果优先在境内转化外,其他科技计划对开放形成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没有明确规定。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要求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提高开放管理能力,加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力度
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有利于提高我国创新效率和水平,优化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加快我国创新发展。
1.完善相关法规,为科技计划对外开放提供制度基础
制定我国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包括外资机构参与我国科技计划的准入条件、经费使用规定、研究成果使用规定等内容。在准入条件设置上,除了目前对承担单位要求为在我国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和企业外,还可以要求外资机构应在我国有长期业务,拥有可持续的研究开发能力,以及要求外资机构或科学家必须在我国有合作伙伴,且该合作伙伴应作为第一申请人,以促进我国本土科研人员的培养与成长。经费投入和使用上,可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要求外资参与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配套,并且经费必须在国内使用。知识产权归属和研究成果使用上,按“谁资助,谁拥有;共同资助,共同拥有”的原则,收益的具体分配方式由合作双方协商决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须率先在我国产业化,向境外转移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管理部门申请。
2.分类管理,重点开放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化问题研究
我国科技计划应以开放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化问题研究为主,开放应用研究为辅。在基础研究开放中,通过吸收国外高水平科学家来华工作,有利于加快我国人才培养,弥补我国基础研究这一薄弱环节。通过加大能源和环保等领域开放,可以增强我国创新能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提高解决重大全球化问题的参与度。在应用研究开放方面,主要是通过吸引外资机构和国外人才参与我国科研活动,学习外资机构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先进模式,激发国内类似项目承担单位的执行潜力,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
3.加强对外资机构参与科技计划的审查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在科技计划对外开放中,需根据外资机构参与我国科技计划的准入条件对外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以及对项目进展和成果等进行管理。为防止科技计划开放过程中涉密研发信息、科技资源和创新成果流失,还需加强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应制定面向高级科技人才的有效激励政策和相应约束制度,避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在与外国科技人员合作过程中流失到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加强对我国科研保密和知识产权的相关培训,帮助或指导我方科研机构、企业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避免知识产权流失。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