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14日 星期五
科学普及与时俱进
□ 苏 青

    “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1月1日,时隔14年后再度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正式实施,这是其中关于科学技术普及内容的概述文字,标志着党和政府把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提到了新的更加重要的高度。

    科技进步法最早于1993年7月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科技进步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该法的第二次修订。

    与第一次修订的相比,新通过的科技进步法不仅同样强调“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还提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的新要求,并特别指出“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重点应“特别是青少年”。而最早的科技进步法相应的这部分内容表述,仅仅只有“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这一句话。由此可见,党和国家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深化、不断加强,因而具体的条款要求也更加科学、更加全面。相信“科学技术普及”这一“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将全面得到落实,“科学技术普及激励机制”在不断建立的基础上将日趋完善。其实,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新增的第十八条“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就是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自2017年5月30日实施第一个“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以来,和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一样,已连续开展5年的“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实际已成为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品牌活动。

    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一次修订的科技进步法要求“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而这次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则要求“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显然,“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要求更高,不仅要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义务,还要组织动员更多的科普资源、科普力量开展科普活动,并使活动取得更大的成效。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第七十条对“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发挥“科学技术普及”作用方面的要求,由原来的“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修订为“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这样的表述无疑比以往的更明确、更务实,因而更具操作性,更加便于成效考核。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第九十条还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活动条款,这些活动包括“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者科学技术普及的用品”,以及“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基地等开展面向公众开放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这些新条款的设立定将有力促进科普产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基地的建设。

    此次修订科技进步法,涉及完善立法宗旨、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扩大科技开放合作等方面。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同样需要与时俱进,配合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把相关的政策要求真正落实到位。这真是:“科学普及与时进,提升素质路艰辛。法律修订做表率,措施落实定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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