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从科学原理来说,转基因产品是否安全跟转入的基因、表达的产物,以及转入过程是否增加了相关的风险有关,对这些环节进行评价既可以确保安全,也是世界各国进行转基因安全管理的通行做法。
育种企业的目标是长久赢利,更会想方设法保障转基因的安全性。转基因农业发展的20多年历史也证明,转基因技术一直在造福农业、农民和消费者,并未有“有害产品”上市。
转基因管理比传统技术更严恪,说的是企业、监管部门对这项技术的各个环节、各种影响都会进行评估,其安全保障的要求、措施是充分而完善的。
由于各国在农业、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以及经济、贸易和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国在坚持科学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本国利益需求和国情制定的转基因安全管理制度及法规不尽相同。
美国实行以产品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即强调产品本身是否确有实质性的安全问题,而不在于它是否采用了转基因技术,无论是否是转基因产品,都只在有科学证据证明其存在安全问题并可能导致损害时,政府才采取管制措施。
欧盟主要采用“预防原则”,强调过程安全评价管理,即关注研发过程中是否采用了转基因技术,并通过专门的法规加以管理和限制。
中国遵循国际通行指南,综合借鉴美国和欧盟做法,根据自己的国情农情,安全评价既针对产品又针对过程,以确保产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均作出了相应规定。种子法对转基因植物品种选育、试验、审定、推广和标识等作出专门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图片为书中插图)
(本文摘自《思维上的困惑——公众关心的转基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