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是城市的基本单元,要实现社区依法自治管理,前提和核心是保障业主自治为基础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完善物业管理制度为基础的社区管理制度。
日前,《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问题,草案二审稿作出回应。
据《检察日报》报道,现行物权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作了比较充分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培林调研发现,很多社区没有设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一些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社区,也大多存在建设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甚至有的业主委员会由少数人掌控,出现侵害小区业主权益的情况。普通业主遇此情况,由于缺乏组织和反映渠道,往往无法获得有效救助。
针对这种情况,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修改得非常好。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这一规定似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建议结合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发挥作用更难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修改完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海星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督。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依据草案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考虑到从立案到审判往往时间长、环节复杂,不利于及时地保护业主权益,与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朱惠英表示,老百姓很少跟法院打交道,这样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刘海星委员建议增加救济途径,比如受侵害的业主亦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居民委员会投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