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8月03日 星期四
美国专利法实施后的纷纷扰扰

    长期以来,美国社会对专利制度的认知处于忽高忽低的摇摆状态,专利制度的实践价值和哲学基础也一直是争议的热点话题。最初的观念认为:每一个有用的发现就是康德所说的“呈现给社会的服务”,因此,提供这项服务的人应该得到社会的补偿,也就是授予专利。

    在美国独立之前,马萨诸塞州和康涅狄格州的殖民地立法机关根据《1624年英国垄断法规》,颁布过简化版的垄断法规,这是美国大陆上专利法的起源。而现代统一的美国专利法是从1787年开始逐步建立的。

    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体制,第8条授予国会的立法权之一就是:“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根据宪法的规定,国会在1790年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的首部专利法。

    1790年4月10日颁布的首部专利法全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简称《1790年专利法》),内容只有7个条文。根据该法案,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专门负责专利审查,对“足够有用和重要”的发明授予最长14年的专利权,条件是被授权人向国务卿提交了一份描述专利的说明(并在适当条件下提交了发明的模型)。获得其中两人的赞成即可被授予专利权,其决定具有绝对权威,不得上诉。这是美国最早的专利行政机构。当时的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实际上成为美国专利制度的第一位行政官。

    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美国从总统到民间都对专利制度赞赏有加。然而,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专利制度出现一些批评和反思。例如,由于世界经济在19世纪最后的20年出现了危机,美国在1890年颁布了第一个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给予了法院禁止大企业滥用专利权的理由。19世纪90年代末,经济环境得到复苏,专利制度继续成为经济复兴与发展的助推器。一直持续到20世纪30年代,专利制度都得到了较为崇高的尊重。在20世纪30年代末,进入到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大萧条时期,专利制度被攻击为垄断行为的帮凶,被视为造成经济危机的因素之一。这种对专利的质疑态度在第二次世纪大战后被保留了下来,专利被法院宣告无效的情况经常发生。而20世纪70年代是反垄断执法的高潮,对专利的态度更加严厉。

    20世纪80年代初,芝加哥经济学派的思想脱颖而出,他们继承了富兰克·奈特以来芝加哥传统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信奉自由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的作用,相信市场力量的自我调节能力,认为市场竞争是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随着里根政府在1981年上台,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反垄断执法进入平静期,对专利的行政限制开始淡化。大约在同一时期,美国国会通过《1982联邦法院改善法》,在华盛顿新设立了美国的第13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原有的联邦关税及专利上诉法院、美国索赔法院,同时收回了12个原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专利纠纷的上诉管辖权,这项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解决不同联邦上诉法院之间经常对专利纠纷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的混乱状况。

    联邦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成立后,采取了对专利权人更有利的司法政策,使得专利权利益优先成为司法共识。 

    文/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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