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是世界性难题。不仅因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复制、传播太容易,还因为背后的商业价值被越来越多企业所看到。个人信息具有隐私属性,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使用个人信息,全社会需要一个基本共识。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对相关犯罪行为的认定、定罪量刑标准,给出了更明确的说明,尤其是对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权利进行了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难点,正在于信息在整个收集、使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
就收集信息而言,作为个人信息侵权事件发生的源头,应尽可能少地收集个人信息。1995年欧盟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在世界保护个人信息领域很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其中,关于个人数据的处理原则,明确应合法、公正、适当,而不能过度,即收集个人信息要于法于规有据,收集数据的目的,以及收集数据之后对数据的进一步处理,都要经当事人同意,事先予以明确。2016年新修订通过的《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同样有类似的原则,即收集数据的目的是有限的,为此应收集尽可能少的数据。这些规定从源头上给个人信息的收集设置了一道屏蔽门。
数据是当前互联网经济的重要基础,获取位置信息,才能跟进其他在地化服务,获取网上轨迹,才能有针对性地推荐相应的产品,从而实现“更懂你”的效果。但对这些信息是如何源源不断地被上传到互联网公司服务器的,不少用户除了惊叹自己简直没隐私之外,似乎做不了什么。如果有公司能及时告知用户,重视用户安全感受,相信能有双赢的效果。
隐私协议也可以管窥其中的玄机。2017年3月,有媒体对国内50家网站和互联网应用的隐私协议拟定质量进行评价,结果超八成不合格,尽管多数网站和应用在声称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做得还不够完备,但却几乎都注明可以随时更新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这也就意味着在用户使用某个网络产品时,一旦同意注册协议,之后个人信息收集、传播的各种遭遇自己是很难掌控的,很少有应用会强调使用个人信息的条款,在变更时提醒用户仔细阅读并酌情放弃使用产品。
更可怕的是,很多用户其实在注册时根本不看协议内容,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个人信息领域的犯罪环节较多,隐蔽性较强,即使将来法律相对完备了,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公民个人都不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怎么能真正减少相关犯罪行为的空间呢?
《南方周末》2017.6.8 文/王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