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强 黄锦阳
今年6月,随着新一批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名单发布,上海已经累计授牌75家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文件明确提出,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发起建立的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集研发实验室、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为一体,通过共享创新资源可实现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融通创新。这一新的创新平台有利于我国构建各类企业共同成长的“热带雨林”式的创新生态。目前,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建设仍处于自由探索阶段,总体方向和具体路径还不太清晰。加快建设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要与我国建设科技强国的总体战略匹配同步,与我国建设产业高地、人才高地、金融高地和制度创新高地的现实路径紧密结合。
利用研发链助推产业链
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的建设,要利用研发链助推产业链,要从强链、补链、建链角度着手,进一步提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发展活力。
一是强化基础性研发环节。大企业资金雄厚,科研基础扎实,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和技术赋能的条件。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需要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广泛招募中小企业,以团队创新能力、项目发展前景等标准选拔优质创新项目。同时,对入驻企业的帮扶不能局限于实验室场地与设备使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深度,为中小企业导入先进研发管理经验、市场网络资源和高端研发人才。
二是补足技术向应用转化的短板。中小企业即便开发出较为成熟的技术,也缺少技术“第一次”实际应用的土壤。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需要帮助中小企业打通科研的“最后一公里”,可以借鉴诺基亚OpenX Lab的做法,帮助中小企业联系新业务,或将自身业务“外包”给创新中小企业,给予其新技术实践机会。
三是布局未来产业,建立全新产业链条。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建设要紧紧围绕数字经济、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四个新赛道和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材料五个未来产业开展技术研发的前瞻性布局。地方政府要鼓励创新中心开发新技术,培育新业态。在此基础上,推动地方未来产业集群发展。
吸纳高端科技人才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中,必须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的建设,要充分理解人才的核心诉求,从人才培养功能、设备资源优势吸引力、人才招引新举措着手,广聚科技人才。
首先,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要强化与高校院所的合作,着力培养应用研究型人才。要利用好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契机,积极开展校企创新交流,从市场需求和产品应用视角出发,探索一条“逆向”的应用研究创新合作道路。借助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平台,帮助高校院所研究人员更全面掌握企业的技术需求,探索知识经济化的可行路径。
其次,充分利用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研发网络优势和先进实验设备资源,吸纳高端研发人才。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依托研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设立,具有众多先进的实验设备,通过与本地的顶尖重点实验室联动形成研发设施网络,强化人才在研发设施网络上的附着力。
最后,发挥平台开放共享优势,探索招引顶尖科技人才的新举措。要形成近悦远来的人才集聚氛围,就要不断探索高端人才的“知识创造”“精神生活”“灵感激发”等更高层次的需求。开放、共享是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的特色,我国要借助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打造更加符合高端科技人才需要的开放式服务平台。
探索新型投融资模式
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除了要在物理空间、实验设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赋能,还应多措并举探索新型的投融资模式。
一是为孵化产品或技术引入保险补偿机制。创新产品需要漫长的时间跨度以完成迭代与市场化,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孵化出的新产品或新技术初入市场时可能无法获得客户的完全信任。为此,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可通过为新产品或新技术增设“信用保险”的方式,缓解市场需求端的担忧。政府要引导保险机构主动对接,搭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保险补偿平台,对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的投保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二是推广研发链金融工具的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研发合作提供定制化的金融服务。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根据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合作等信息,给整个研发链上的企业提供授信。
三是完善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所需要的金融科技产品与“监管沙盒”的有效衔接。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要积极与金融科技公司和监管部门沟通,将合适的金融科技产品纳入“监管沙盒”考查范围,在试点过程中开展风险评估与压力测试。对于满足“出箱”条件的相关产品,可开展更大范围推广。
助力制度创新高地建设
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建设要以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为引领,助力我国的制度创新高地建设。
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开放创新间的关系。开放创新的口子只会越开越大,要适应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企业跨境研发合作日益频繁的特点,总结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研发合作的产权分配制度。可在由知识产权局负责的行政保护和由人民法院负责的司法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机制上,通过定期举办交流会等方式推动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加入与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要建立侵权案件公报机制,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可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公报,向社会公开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新进展和成果。
另一方面,研发设备资源要进行制度化管理与共享。可建立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对全行政区内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的研发设备进行统筹管理、规范运营。将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的设备在平台上的供给情况纳入经费支持考核标准中,并对设备的使用率、使用时长等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实现设备的灵活供给,进一步提高研发效率。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