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法贯彻落实·这么看这么干】
◎常 静
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2007年完成了第一次修订,时隔14年后,2021年完成了第二次修订,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一出台就备受关注。与2007年版科技进步法提出“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相比,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对国家创新体系的认识更加深入,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调整为科技进步法的制度主线,体现了国家创新体系在我国研究和实践方面的最新进展。
国家创新体系进入能级跃升关键阶段
综合国内外研究实践,国家创新体系既包含具有创新主体、活动、要素等“硬”条件的创新能力体系,也包括体现促进创新的机制、政策、措施等“软”环境的制度体系,是一个结构多元,具有自组织、自演进功能的系统。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相继实施了一系列推进方案及改革举措,科技创新引领全面创新成为国策,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矩阵式、网络化的体系架构基本形成,进入能级跃升的关键阶段。面向未来发展趋势和国家战略需求,必须要以整体性思维、系统性部署、协调性推进,加快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有力支撑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
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总则第四条对国家创新体系进行了完整论述:“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提升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这一论述体现了基于整体论和系统论对于国家创新体系的深刻认识,也明确了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的理念目标和建设路径。
一方面,国家创新体系要具备“高效、协同、开放”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要聚焦于“统筹两个轮子,健全一个体制,发挥两种作用”。最为关键的是,要着力实现“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这一总体目标。
“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提升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的论述,可视为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的路径方向,分别从主体、活动、要素、环境等多维度予以规定,清晰描绘出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的立体架构,也体现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果导向。
指明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路径
围绕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一章第四条“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的路径指引,其他章节分别从主体、活动、要素、环境等方面进行了体系化的制度安排,相应内容有机联系又互为呼应,共同指向整体目标。
对各类主体来说,其层级结构特征和权利义务要求更为清晰丰富。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新增了“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这一战略层级,其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四类组成结构,功能定位即“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在活动环节,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促进各类活动系统布局和融通发展,形成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的导向更为清晰。第二章和第三章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覆盖了科技创新活动的不同类型,规定了不同载体主体开展研究的责任义务,如地方政府可“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其中,“系统布局、融通发展、重点突破”机制,成为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的关键制度保障。
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创新要素的顺畅流动,是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关注的重点。对比2007年版,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规定了不同类型载体、主体在促进资源开放共享和要素流动中的不同义务。如新增第七十七条“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托区域创新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
“区域科技创新”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体系化推进,成为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新增的重点章节内容。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新增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强调要“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科学中心,发挥辐射带动、深化创新改革和参与全球科技合作作用”,体现了国家创新体系在空间上打造的战略支点和雁阵格局。同时,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单独成章,围绕国际合作类型、不同主体权利义务、重点领域科技合作活动等进行多种路径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在1993年版科技进步法“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培养受教育者的科学精神”的基础上,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新增了“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作为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
此外,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还新增“监督管理”章节,强调国家要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规定了政府、机构、企业及各类主体和人员在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系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创新政策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原文刊登于《华东科技》,本文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