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锐在发言中表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需要创新引领,增进社会民生福祉要靠科技支撑,当前,科技创新的地位和作用已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科学技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则认为,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实施后,会对国家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目前我国科技投入的强度达到GDP的2.4%,已经不算低了。”李巍认为,从绝对的投入量来看,虽然我国目前仅次于美国,“但是用在基础研发和原始创新的投入,只占科技总投入的6.2%,而发达国家的基础研发占到整个科技投入的15%—20%左右,所以我们还有提升的空间和潜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表达了类似观点,在他看来,基础研究非常重要,明确基础研究的比例有利于让法能够真正发挥实实在在的推动作用。“十四五”规划明确了基础研究占R&D的比例要达到8%以上,但是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差很多。
杨震还提出,许多企业研发经费很少,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国内很多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企业本身资金不雄厚,辛辛苦苦开发出来的东西很容易被人家仿冒出来,影响生存。他建议,草案第12条第一款增加“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构建良好的创新和营商环境”。
他同时表示,知识产权只是保护产权个体的制度,而标准则是从众人共同遵守条款的角度来推动发展,国家应加强鼓励各个领域大力推动制定国内外技术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田红旗很细心,他注意到,在本次修订草案中出现了9次 “科学伦理”相关表述。而“伦理”这个词在现行科学技术进步法只出现了一次。
他指出,此次修订草案中,虽然规定了违背科学伦理的罚则与责任,但没有明确科学伦理的具体内涵与涉及的范围,如果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对科学伦理进行界定,后续可能会导致规避责任或者随意惩罚两极的局面。田红旗建议,从科学伦理问题的源头出发,增设条款或者增补内容,对科学伦理进行界定,以避免法律适用难、随意解释法律的情况出现。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林建华看来,科学研究本身应该是遵循自己的伦理道德,特别是当科学技术进步到今天的程度,特别要关注科技向善,将来随着AI、生物技术等的发展,科技向善就变得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