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对全球经济的影响日益彰显。部分发达国家为再一次抢占科技制高点纷纷出台相应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目标。
如何结合国际发展趋势与我国现实需求,健全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为下一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是信息时代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也是强化知识产权繁荣发展、提高国家科技与文化软实力的需要。只有持续加大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才能更好发挥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关键作用,推动实现建设科技强国的目标。同时,健全新领域新业态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利益分配机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激励创新的应有之义。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络已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依法保护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领域智力成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法律层面应在研究如何将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落实到具体制度上下工夫,如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范围界定,合理的知识产权归属与交易激励制度,涉及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知识产权保护特有规则的构建,以及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创新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等。
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在内的新领域新业态,皆是以数字经济为根基,以数字技术创新为支撑。因此,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就是要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满足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在法律制度层面的要求。
面临技术和法律层面双重挑战
全新的智力成果与产业模式在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是新领域新业态多涉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但我国该领域知识产权呈现出了“多而不优”的局面,难以产生科技核心竞争力,也难以在世界舞台崭露头角。总体而言,新领域新业态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水平仍处于低位。二是新领域新业态海外专利布局较少,部分核心技术难免受制于人。三是由于我国企业缺乏对国外知识产权市场动态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致使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风险相对较高。
同时,由于新领域新业态存在不同传统产业间跨界融合、产品和服务的迭代速度快,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整体性保护要求更高。在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时,企业一般只能通过知识产权部门法等救济途径,对其权益进行零散保护,难以支撑整个产业全链条的知识产权保护。
此外,新业态中数据与算法的保护也成为了一项难题。数字经济新业态中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相互成就,而大数据则需通过人工智能实现质变。在不断深度融合与交互过程中,各领域新业态平台逐渐形成初具规模的算法与数据库。这类数字资源不仅是新领域新业态的技术基础,更是相关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而此类资源的法律属性以及如何受法律保护,目前仍未形成共识。
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为应对上述挑战,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结合国际发展趋势与我国现实需求,制定我国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遵循保障我国国内的网络安全与技术创新原则,整合我国新领域新业态既有技术优势,针对产业全球竞争核心问题发布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通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新领域新业态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是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伴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兴起,全球范围内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复杂。只有通过更加紧密的国际合作,才能实现对创新成果的有效保护。因此,应针对我国发展需求,统筹知识产权国际领域合作和竞争,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形成并完善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三是完善和提升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治理能力,构筑整体性、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体系。首先,应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奠定新领域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适应新的时代背景下行业融合与技术发展的趋势。其次,适当借鉴域外创新强国知识产权立法,适度扩展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畴,提高制度的前瞻性和灵活性。再次,进一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仲裁、调解、公证和维权援助治理能力,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新领域新业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救济力度。最后,应针对数据、算法、商业模式等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进行专项研究,为我国人工智能、大数据、共享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理论支撑。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