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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②
《反垄断法》只能针对个别突出案件,实施事后处罚和纠正,但对当下互联网平台普遍存在的各种问题却效果有限。中国需要更多的制度创新,对超级平台的监管才能够从事后转移到事前。
刘兴亮 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
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19年销售额4%共计182.28亿元的罚款。
掐尖并购、信息泄露、大数据杀熟、漠视假冒伪劣、烧钱抢占市场……技术进步与商业模式创新催热了平台经济,也撒下一地鸡毛,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二选一”限制市场竞争等问题突出。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明确提出,要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平台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平台企业要知敬畏守规矩
阿里巴巴集团在《致客户和公众的一封信》中说:“我们认识到,今天的处罚,是对我们的惊醒和鞭策,是对行业发展的规范和呵护,是国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会牢记,平台的价值是整合、分享资源,是通过帮助他人成功而获得成功,是不断为社会创造价值而实现自我价值。”
阿里巴巴集团成为中国第一家因垄断被罚百亿的互联网公司,但在中国互联网江湖中,平台垄断行为绝不仅仅存在于阿里巴巴集团一家。
为此,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参会。会议强调,加强对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规范治理,并不意味着国家支持和鼓励平台经济的态度有所改变,而是要建立公平竞争、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和谐的平台经济新秩序,推动平台企业更加充满活力、线上消费更加便捷优质、平台经济更加繁荣有序。
针对强迫实施“二选一”及其他突出问题,该会议提出,平台企业要严防资本无序扩张,确保经济社会安全;严防垄断失序,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严防技术扼杀,确保行业创新发展;严防规则算法滥用,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严防系统封闭,确保生态开放共享。
平台经济需要发展和规范并重
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方兴东说:“让超级平台从‘野马’成为‘良马’,是全球都面临的制度创新挑战。”
当主导创新的技术巨头成长为庞然大物,人们最不愿意看到的是他们成为那个阻碍创新与公平竞争的最大因素。
2019年10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表针对新技术巨头的调查报告,将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4家科技巨头定义为:已从“富有挑战精神的初创企业”转变为“我们曾在历史上看到过的如石油大亨和铁路大亨那样的超级垄断者”。
2020年10月9日,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托拉斯小组完成了对上述4家巨头16个月的调查,449页的报告中列举了大量证据指证了这些技术巨头对创新的阻碍。
近几年,我国平台经济发展迅猛,几乎“承包”了人们的衣食住行,正如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所言:“超级平台越来越成为广大社会民众和广大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
刘兴亮说:“中国开出反垄断执法史上最大一笔罚单,迈出了平台经济治理的关键一步,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野蛮生长的时代结束了。这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事件将倒逼阿里巴巴集团及整个互联网行业合规经营、敬畏法律、尊重市场、尊重友商,尊重合作伙伴……”
“二选一”是阿里巴巴集团此次被处罚的主要导火索,但只是当前互联网行业乱象的冰山一角。
在赢动教育CEO崔立标看来,互联网企业上演的一个又一个“先惠民,后收割”的戏码,表明他们已从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屠龙少年”,变成了需要管控的“巨龙”。
针对一些平台企业不规范发展存在风险、利用自身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泄露用户数据隐私等问题,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要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要加强平台各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维护好用户数据权益和隐私权。
下一步如何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
4月12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再次联合约谈蚂蚁集团,从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答记者问中可以捕捉到关键信息: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在监管理念上,遵循“同样业务、同样监管”的原则;在监管方法上,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成果,提升风险监测感知能力和穿透式监管能力;在监管内容上,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及反垄断。
平台经济治理任重道远
平台经济是互联网时代的主要特征,用明规则替换潜规则,平台经济才能行稳致远。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说:“从《反垄断法》修订草案的发布,到阿里巴巴集团、丰巢和阅文相继收到《反垄断法》罚单,再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发布等,这让我们看到,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进入严监管的信号在逐步强化。”
不可否认,由于商业模式和竞争生态复杂、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平台经济监管还存在反应不及时、不够全面等问题。
刘兴亮说:“《反垄断法》只能针对个别突出案件,实施事后处罚和纠正,但对当下互联网平台普遍存在的各种问题却效果有限。中国需要更多的制度创新,对超级平台的监管才能够从事后转移到事前。”
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认为,不能采用工业时代的规则来监管数字时代的平台,需要重构监管规则,改善传统的反垄断规制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金善明表示,在尚未修改现行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注重对《反垄断法》的解释和适用,这可能是最根本和最有效的监管措施。
新型平台经济带来新问题,尽管监管的规则存在一定的空白,现有法律法规的适用也存在一定争议,但就像方兴东说的那样:“顽疾没法通过一次性的药物‘一抹了之’,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的重任也没法‘一罚了之’。”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提醒业界,随着国家对平台企业的监管体系逐步健全,监管力量和监管权威逐步加强,平台企业不能再抱有“违法未必究”的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