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28日 星期一
给未来科技发展留足空间
——民法典解读 (下)
本报记者 陈 瑜

    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审的一起失窃案,引发广泛关注。

    该案件之所以与众不同,因为这是全国首例“网上虚拟财产”案。原告丢的不是现实物品,而是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现金,在网络游戏中积累和购买的虚拟武器。

    经过查证,这些装备被另一个玩家盗走了,但原告找游戏运营商交涉时,运营商却拒绝将盗号者的真实资料交给原告,于是原告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运营商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焦点集中在原告丢失的这些虚拟的东西到底算不算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到底是不是一个物?今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是目前世界上第一个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的法典。

    民法典的编纂与出台,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座里程碑,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

    当前,胚胎干细胞的基因编辑问题尤受关注。该技术本身并没有完全成熟,安全性存有隐患,针对何种疾病进行基因编辑也非常重要。

    2019年4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规定。

    2019年8月,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规定,明确提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积极回应学术界和公众的普遍关注。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一直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过,去年有人用AI技术将演员朱茵的脸换成了杨幂,“AI换脸”对肖像权维权提出了新的挑战。两个月后,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时,回应了“AI换脸”的肖像权维权问题。

    审议通过的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实生活中,声音有时会给人留下更深刻的印记——例如,说起周星驰,也许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其配音演员石班瑜的“贱笑声”;说起蜡笔小新,就会想起有些“蠢萌”的声音。

    模仿这些声音,有人会觉得好玩,而有些人看到了“商机”,甚至想到了犯罪,比如伪造他人的声音,拼接合成虚假内容。

    民法典出台后,非法模仿他人声音可能会侵权。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也是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

    “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网络交易等将会更加普遍。”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解读说,民法典在合同编中增加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能够有效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为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经济活动中更广泛应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这次知识产权未能在我国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但国家知识产权专家组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认为,民法典“画龙点睛”地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了施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施行惩罚性赔偿,是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与立法实践中愈演愈烈的聚焦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已植入惩罚性赔偿规范,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也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范;正在“修法进行时”的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修正草案中也都含有惩罚性赔偿规范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这对威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强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陶鑫良预计,从今而后,会出现立法、司法层面上的依法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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