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14日 星期五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应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

本报记者 何星辉

    8月13日,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在官方网站上发出呼吁书,督促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廖文科表示,公开发声是为了督促各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此事。不过,截至目前,“天眼”香烟的出品方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均未对外发声。

    “将采取进一步跟进措施”

    历时22年,耗尽科学家南仁东一生的心血,这才有了“中国天眼”这个大国重器的诞生。可如今,这个世界级的IP,却被用在了烟草上面。此前,《科技日报》报道称,一包叫“天眼”的香烟在市场上悄然流行。尽管出品方宣称这是为了致敬“中国天眼”所蕴含的伟大科学精神和奋斗精神,并抢注了“天眼”相关商标,但对于公众来说,此举仍难掩“蹭热点”碰瓷之实。《科技日报》对此报道后,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响。

    廖文科表示,卷烟企业的做法太过分,令人气愤。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公开发声是为了督促各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此事,下一步,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将采取进一步的跟进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控制吸烟协会成立于1990年,是全国最大最早的控烟公益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动员社会各阶层积极参与并促进全国控烟行动,促进政府控烟履约。

    宣告商标无效才能更好呵护“天眼”

    在呼吁书中,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称,云南中烟(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其下属公司)恶意抢注“天眼”商标,大力推广“天眼”卷烟将会加剧烟草危害,阻碍国家控烟工作,明显与健康中国国家战略相悖。云南中烟围绕“天眼”所做的种种举动,不外乎是想要利用“天眼”作为国家重大科技工程的美誉与知名度营销烟草产品,从中获取商业利益。虽然相关烟草企业以所谓“致敬科学精神”“纪念南仁东先生”等说辞来美化包装自己的行为,在烟草产品包装上堂而皇之地印上“天眼”形象与国家重点科技工程的大名,实在很难让人体会到致敬之情,反而有亵渎之意。云南中烟这一行为严重歪曲和丑化了作为“天眼之父”南仁东先生所代表的时代精神,也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为此,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强烈呼吁,督促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商标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督促国家烟草专卖局责成下属云南中烟公司主动注销“天眼”相关商标,尽可能挽回对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国天眼”的名誉损害与对公众情感的伤害。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完善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规定,避免在烟盒包装上出现“天眼”等国家重点工程、著名地标的形象。

    防止被碰瓷还须有关部门主动作为

    针对《科技日报》的报道,多家媒体、专家发表评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万勇教授就此公开撰文称,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各国对烟草包装采取严格管控措施,澳大利亚为此规定,在澳大利亚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香烟包装不得使用醒目的商标或绚丽的颜色,而是统一使用橄榄绿色包装盒,并在其正面印制规定的警示内容。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逐步完善香烟包装立法,从而在根本上杜绝类似“天眼”香烟包装的出现。

    红网评论称,从表面上看,“天眼”沦为香烟商标只是个案,但“碰瓷”知名科技IP的行为,若不及时被制止,明天升空的卫星就可能成为槟榔企业的商标;后天建成的粒子对撞机名字则可能登上圆珠笔的广告牌。长此以往,知名科技IP还可能为一些企业的不法行为背锅。因此,有关部门和机构当站在维护公共秩序的高度,保护大科学工程品牌,避免被商业滥用,避免被商标“碰瓷”后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北京日报》也在评论中指出,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品牌的热度,不应该也不能想蹭就蹭,在大科学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应提前谋划商标申请,获取商标保护主动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也应该对类似“天眼”这样的大科学工程进行严格保护,防止企业搭便车、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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