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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生物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我国拟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采用的是广义“生物安全”概念,即人体健康、生态安全、经济安全以及国家安全不受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应用、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外来入侵生物以及致病有害生物侵害的状态。
我国现已制定和实施了一些与生物安全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和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立法。这些立法为我国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制定专门的《生物安全法》,可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不仅有利于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经济安全,而且对于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制定《生物安全法》的过程中,如何确立科学合理的基本原则体系和制度体系,是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三大原则可助力立法目标实现
基于我国生物安全管理和履行生物安全国际法义务的要求,同时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拟制定的《生物安全法》建议可以确立三大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谨慎发展原则和全程管理原则。
首先是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当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和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活动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或者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不可逆转的危害,甚至有可能威胁国家安全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的根本准则。
其次是谨慎发展原则,是指在从事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和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将这些负面的影响和因素与技术发展和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的惠益进行综合平衡,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准则。
最后是全程管理原则,是指对现代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商品化、消费、越境转移、废弃物处理等各个环节以及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本准则。
这三项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是:在可持续健康发展条件下,风险预防原则可成为《生物安全法》制度安排的出发点和归宿,可以是《生物安全法》的目标性原则;谨慎发展原则可以推动《生物安全法》朝向可持续健康的发展方向靠拢,可成为《生物安全法》的手段性原则;全程管理原则可成为实现风险预防原则和谨慎发展原则内在要求的重要途径和有效保障,可以是《生物安全法》的程序性原则。三项原则能够共同构成《生物安全法》基本原则体系,并体现《生物安全法》的目标: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现代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安全。
三大制度体系确保有备无患
建议拟制定的《生物安全法》还可以基于上述三项基本原则,建立由预防控制性制度、支持保障性制度和恢复补救性制度构成的基本制度体系。
预防控制性制度主要由风险抵御制度、贸易规制制度以及应急处理制度中的应急预案措施构成。其中,风险抵御制度主要通过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措施,预防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和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活动引起的潜在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损害;贸易规制制度主要通过制约性措施和规范性措施,对生物技术产品的越境转移和过境转移以及可能引起生物入侵的越境转移活动进行规制,以预防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急预案措施作为应急处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侧重于通过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现预防控制生物安全事故之目的。
支持保障性制度主要包括信息交流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和资金支持制度。其中,信息交流制度通过单向的信息披露措施和双向的信息沟通措施为其他制度的实施提供支持;公众参与制度通过确认和保护公众在生物安全保障相关活动中的信息知情权、决策监督权和相应的救济权,为其他制度的实施提供支持;资金支持制度则与其他制度和措施相配合,在资金方面提供保障。
恢复补救性制度主要包括应急处置措施和损害赔偿制度。其中,应急处置措施可作为《生物安全法》应急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侧重于对生物安全事故本身的处理,是预防控制性制度之应急预案措施的自然延伸;损害赔偿制度侧重于对生物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处理。
由此,未来的《生物安全法》可通过确立科学的法律原则体系和制度体系,同时建立适应生物安全管理实际需要的科学的管理体制,实现与现有立法的有效衔接,方可为生物安全保障提供更加充分的制度资源,为加强生物安全法制建设、保障国家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