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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追踪
金 凤
医院、医生等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也将有信用等级评价了,情形严重的还将被评价为“严重失信(E级)”。近日,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南京市医疗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等分成5个信用等级评价,并对医疗卫生信息主体进行“红黑名单”认定和管理。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属严重失信
根据《办法》,信息主体的负面信息有19类,例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信息;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者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情节严重情况处罚的信息;采用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患者,且拒不整改的信息等。
南京市卫健委监督处处长臧茂兰介绍,该《办法》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对象都囊括进来了,包括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既有医院、医生,也包括游泳场馆、宾馆等。
对于这些机构和个人的信用评价,《办法》设置了5个等级,分别为“诚实守信”(A级)、“信用良好”(B级)、“一般失信”(C级)、“较重失信”(D级)、“严重失信”(E级)等5类。
其中,一般失信(C级)的医疗卫生信息主体,只要涉及8条情形之一,就算失信。而较重失信(D级)的医疗卫生信息主体,“红线”则有13条,严重失信(E级)的有15条。
例如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的;未取得医疗卫生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确认,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医疗活动、两次以上无证行医、非法采集或者出售无偿献血血液、非医学需要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情形,将被予以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信息主体也有日常监督,例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对于问题较重的主体,可以约谈、通报,严重的可以加重处罚,但震慑力不是太强。”提及此次出台新规的初衷,臧茂兰表示,随着社会各界对信用的重视,以及惩戒力度的上升,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的出台,将提高医疗机构和从业者的违法违规成本,“如果大家都能查到医疗机构或个人的信用等级低,那在签约、看病时,就会掂量掂量。”
医疗卫生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办法》,南京医疗卫生信用的失信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等3类。信息系统归集的失信信息有效期,一般失信为1年,较重失信为两年,严重失信为3年。
而对于诚实守信、信用良好的A、B等级的医疗卫生信息主体,也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臧茂兰介绍,医疗卫生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息主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信用分类相关要求,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
对于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的主体,新规规定,信息主体在符合相关修复条件情况下,可在最短公示期6个月后,提请信用修复。但是,“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臧茂兰介绍,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恩威并用。诚实守信(A级)的信息主体,将被优先推荐参与有关标准规范制定等相关科研项目;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科技计划立项、人才选拔培训等活动中,将被列为优先选择或重点推荐对象。
而严重失信(E级)的信息主体,不作为或者建议不作为政府采购服务对象;不给予或者建议不给予优惠政策、财政资金补贴;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有关责任人员从事医疗卫生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信用等级评价也将产生红黑名单。医疗卫生守信“红名单”,原则上从诚实守信(A级)中产生;严重失信(E级)的信息主体将列为医疗卫生失信“黑名单”。“黑名单属于最严厉的一级惩戒了,具体标准是什么,还需要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臧茂兰说,目前,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系统还正在搭建,未来可以把各个部门日常监督的信息归集到系统中,再根据评价结果,给机构和个人生成不同的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