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时评
惩戒权这只靴子快要落地了。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近日召开的教育部新闻通气会上,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将尽力加快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的研制和出台。
严师出高徒这句俗话,差不多人人皆知。古代中国教育中,惩戒权从来不是问题。《尚书》中就记载了“朴作教刑”的教育理念,朴就是鞭打的意思。鲁迅先生的《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中就记载,老师有一条戒尺,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
当然,古代的教育方式必定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惩戒与体罚也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概念。
首先,本次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落实惩戒权是非常必要的。教育本身就是让个体顺利完成社会化转变的过程,从而培养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在这个过程中,必然存在着集体与个人、家庭与学校的矛盾。当个别学生影响到正常教学秩序、行为应被纠正时,适当惩戒有助于缓解上述矛盾,并实现教育目的。
其次,在过去一段时间的教育实践中,由于惩戒权缺失,教师管理手段基本只有“好言相劝”。个别学生及家长破坏规则、欺凌同学、辱骂甚至殴打教师等现象屡见不鲜,此类现象显然亟待扭转。
再者,我们应当注意到,为了培养优秀的人才,惩戒权在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得到广泛应用。英国伊顿公学甚至拥有关学生禁闭的权力,这与“国外教育提倡快乐教育、宽松教育”的普遍印象有着显著差异。
当然,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体罚依然是绝对不被允许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已经明文禁止。除非修改法律,否则不容挑战。因此,我们落实的惩戒权只能是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对的确犯错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手段、一种工具。
作为一种工具,落实惩戒权最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怎么用、谁敢用。
先说怎么用。惩戒权如何实施必须制定详细的规则和方案,不宜轻易将教师与学生对立起来。可以由学校另设第三方委员会,来裁定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使用惩戒权的标准。只有适用范围明确、处理流程清晰的惩戒权,才能让受罚的学生及其家长心服口服。
另外,落实惩戒权,关键还在于让教师敢于使用。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充分保障教师、学生双方的权益。遇事秉公办理,而不能单方面向教师施压。唯有这样,才能将惩戒权落到实地,达到解决现存问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