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19日迎来三审。
在当天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在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我国已成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草案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要求,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并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拟将微商纳为经营者
据有关机构统计,2014年微商市场规模超过1800亿,2016年微商从业者达近3000万人,微商品牌销售额达5000亿元,2017年释放出8600亿元市场,增速达70%以上。
在草案一审、二审中,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不得将搭售作为默认同意选项
预订机票、火车票等业务,却被加入了酒店优惠券等“默认”费用。
针对一些电商平台的“搭售陷阱”等网购现象,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此外,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押金退还存在的问题,三审稿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拟规范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现象
各种“大促”是商家摩拳擦掌冲刺销量的好时机。可对一些从事网上经营的商家来说,电商平台“二选一”是一个长期困扰他们的问题。
有些平台要求商家签订独家销售合同,并以搜索降权、取消资源位等手段,胁迫平台上的商家不得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这种做法使商家苦不堪言,也损害了我国电子商务的整体形象。
对此,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科技日报北京6月1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