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月19日 星期三
给江河撑起一把“健康保护伞”
——水利部相关负责人解读《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本报记者 唐 婷

    第二看台

    从南到北、由东到西,“水脏”“水臭”并不鲜见。日趋加剧的水污染,严重威胁河湖生态健康,亟须给河湖撑起一把“健康保护伞”,这是水利部实行水功能区划的初衷。

    2003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十多年以来,对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遭遇了一些现实瓶颈。对此,水利部近日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办法》正式对外发布。

    和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比,修订后的《办法》有哪些新变化?《办法》对水功能一级区和二级区的管理要求是如何规定的?围绕上述问题,科技日报记者采访了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石秋池。

    明晰水功能区分级管理权限

    不同的水体有不同的用途、水质标准和保护目标。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对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落地过程中面临的瓶颈,石秋池进行了归纳。比如,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级管理权限表述不很明确,在执行过程中容易造成推诿现象;对水功能区的分类管理要求不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发挥效力;水功能区与入河排污口监管的衔接不够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存在困难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晰了水功能区分级管理权限,明确了分类管理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手段和措施,更好地支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石秋池表示。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是核心

    水利部最新发布的中国水资源公报显示, 2015年,全国评价水功能区5909个,满足水域功能目标的3257个,占评价水功能区总数的55.1%。其中,满足水域功能目标的一级水功能区(不包括开发利用区)占61.4%;二级水功能区占50.7%。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不容乐观。

    改善水功能区水质现状,限制纳污是关键。对此,石秋池表示,《办法》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作为核心内容,从限制排污总量、水功能区水质限期达标、整治污染存量、限制污染增量、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五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功能区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其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细化不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在石秋池看来,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对水功能区分类管理的规定比较简单,修订后的《办法》将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写入,对两级不同类别的水功能区的管理逐一明确要求。

    目前我国的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对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划分,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办法》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从事与保护无关的涉水活动。对保留区,要求控制经济社会活动对水的影响,严格限制可能对其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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