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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就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索尼中国公司侵犯西电捷通公司涉WAPI标准必要专利,判决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行为,合计判赔910余万元。
至此,历时近两年时间,西电捷通公司终于拿到了一审胜诉判决。
虽然,不排除索尼公司还会提起上诉,但是,一审判决也充分表明,在很多细分领域,国内企业的专利积累和质量,是有和国外厂商或巨头“一较高下”的可能。
而就判赔金额来看,本案也有两大亮点值得关注,其一,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以许可费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的主张,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860余万元;其二,一审法院全额支持原告主张该案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7余万元,两项合计910余万元。
而这对于加大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戒力度,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涉案专利:通信领域一项标准必要专利
涉案专利“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的申请日期为2002年11月6日,授权公告日期为2005年3月2日。
该发明专利通过双向认证机制,解决了无线局域网WLAN中没有对移动终端MT进行有效的安全接入控制,保障了移动终端MT接入的安全性、通信的高保密性。
西电捷通公司称,自2003年起,该专利就已成为我国无线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被芯片厂商、运营商、终端设备制造商等广泛应用。
诉讼过程中,索尼公司对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015年7月23日,索尼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于2015年11月16日对该案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第28356号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ZL02139508.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至此,西电捷通公司在与索尼公司较量中,赢得关键一局。
判赔金额: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而在本案中,对于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获得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与此同时,原告亦主张以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
而在案证据显示,原告提交了四份与案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的专利提成费为1元/件。
工信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出具的材料,被告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已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产品的数量为2876391件。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原告“以许可费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的主张、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8629173元。此外,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而产生的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74194元,法院亦予以全额支持。两项合计判赔9103367元。
深远影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格局正在改变
由于先发优势,三星、诺基亚、摩托罗拉、黑莓、爱立信、索尼以及高通等专利巨头一直是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上游厂商。
以手机为代表的通信终端中的利润,都会被上述厂商不同程度“分羹一杯”。
伴随华为、中兴以及类似西电捷通公司等加大各类标准参与力度,很多国产手机厂商及通信厂商,均掌握了一定量的标准必要专利。
伴随西电捷通公司在与索尼较量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中取得一审胜诉结果,势必将开启国内厂商向产业链收取专利许可费的新阶段,注重研发、重视标准制定的厂商,将会从技术研发中获得合理的商业回报。
以西电捷通公司为例,除了挑战索尼外,该公司正在以同一专利起诉苹果公司。
2016年4月,同样是针对ZL02139508.X号“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西电捷通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和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侵犯西电捷通专利权的手机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目前,西电捷通公司诉苹果公司侵权纠纷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不过,伴随西电捷通公司最终赢得索尼、苹果的诉讼后,包括三星、小米、魅族等在内的各类手机相关厂商,势必也需要向其缴纳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
2016年全球智能手机销量14.7亿部,按照1元/部的标准估算,该项标准必要专利可给西电捷通公司带来至少13.7亿元的回报。
这对于激发国内厂商加大研发投入,参与标准制定,掌握技术话语权,拓宽企业收入来源方式,意义重大。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