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备受关注的国家版“两票制”政策正式落地。
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就《通知》进行解读,明确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要率先执行“两票制”,2017年进一步扩大“两票制”实施范围,争取2018年在全国推开。
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计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表示,“两票制”是指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这是药品领域一项重要改革举措,目的是减少药品流通环节,使中间加价透明化,进一步推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
此外,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公立医疗机构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的证据,以便互相印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的手段验证“两票制”。
不执行企业列入不良记录
《通知》指出,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的落地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的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等政策措施。
《通知》强调,切实加强“两票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改革措施的落地落实。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的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2017年,我们要全力推进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和200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按照‘两票制’的要求来推行,也鼓励其他的地区积极推进。”梁万年说,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的重要抓手,是净化流通环境、打击“过票洗钱”、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具有重大意义。
“腾笼换鸟”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价值
福建省医保办处长张煊华表示,药品的采购和流通是一体的,采购环节仅是流通中的一环。“药品价格虚高的水分,如果按公立医院总药品使用量来进行计算,它的虚高水分大约在30%左右。”张煊华说。
药价虚高的问题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了一个顽疾,利益链条又长又大。一方面现在已经影响到了上游的生产企业,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下游的公立医疗机构,左右了部分医生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监管司司长丁建华认为,“两票制”的实行有助于减少流通环节、净化药品流通秩序,提升行业的集中度。目前,全国有12000家批发企业,通过“两票制”的实施,未来会有一些不规范的企业会面临淘汰,行业规范程度的提高。
“‘两票制’改革主要是针对药价虚高,现在,临床上所使用的药品,还是有一部分药价虚高,我们的主要切入点就是从药品的流通领域挤出虚高的水分,挤出来水分空间后合理提高医务劳务的技术价值,实行‘腾笼换鸟’,这是我们整治的重点。”梁万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