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渊杂谭
生活需要诗意,不过,“诗意”泛滥也是糟糕的事。据报道,近日有位江苏的法官创作了一份“诗意判决书”,不但有“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等诗句和大量个性化语言,还有“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这样被称为“后宫体”的文字。对于这些充满“诗意”的举动,舆论分歧较大,有人坚决抵制,有人鼓掌叫好,也有人提倡宽容。
在我看来,工作报告、判决书等公文应遵循一定之规。这种规范既包括行文逻辑,也包括遣词造句。尤其是法律文书,更应强调法言法语的运用,哪怕读来有些费解也应遵循。这并非死抠字眼,而是因为文字乃内容之外衣,关乎文稿本身的逻辑。文学作品特别是诗,可以也应当追求文辞优美、言不尽意,让读者从似与不似、若有若无间探寻人生妙谛。公文承担的功能却不是这样。以法律文书而言,作为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和载体,法言法语是法律行为和法治思维的重要工具。法律语言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法律内容、法律理念的沟通、理解与执行。各级官员所作工作报告也不是表达个人情绪的舞台,而是施政的任务表和路线图,一字一句均关乎黎民百姓切身利益,也应以简洁、准确、实用为准则。如果一份公文写得天花乱坠,却因语意模糊而可作出自相矛盾的解释,让利益相关者无所适从,这样的“诗意”除了给人带来烦恼,又有什么用处呢?因此,在公文中恰到好处地引用个别诗句或名言警句,增强内容的说服力倒还无可厚非,毫无必要地使用半文半白的语言甚至网络流行语,就有些“炫技”而讨嫌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政府文书说理的严密性和判断准确性,维护和匡正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即便为此割舍华丽的辞藻也应毫不犹豫。公文拒绝“诗意”,正是为让生活多些诗意。
当然,公文谢绝“诗意”,并不是向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关上文艺的大门。相反,公务之余吟诗作赋、书画自娱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优良传统。传统社会中的许多官员写得一手好诗,还工于书画,为后世留下了不朽的作品。在大力反腐倡廉、提倡健康生活情趣的今天,更应在公职人员中大力倡导这一“古风”。那些在文艺方面有天赋、修为高的官员,完全可以利用闲暇时间积累素材、搞搞创作,真有实力者不妨冲击一下茅奖、鲁奖或诺奖,又何必将大好的才华浪费在板正的公文之中呢。
要之,诗意似生活之盐,如果一点儿没有,生活就像白水煮萝卜,虽不妨碍充饥,但毫无滋味,不过,如箸之所及,全是盐疙瘩,那就不但没有滋味,而且无法果腹了。因此,我们欢呼诗意,但请把它放在合适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