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改革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增加知识价值,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努力实现“帕累托最优”。
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象是,知识具有多样性。不同的知识创造、不同的智力劳动特点不同,必须分门别类,实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探索完善不同知识价值的有效实现方式,使每一类知识创造和智力劳动都得到相应尊重。
从创新主体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都是知识创造的重要力量。我们既要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也要发挥好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原始创新功能,形成统筹激励各类创新主体的收入分配格局。
从创新领域看,“硬科技”“软科学”等都是知识创造的重要内容。我们要通过收入分配格局的优化调整,协同推进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哲学和社会科学等不同领域的知识创新和运用。
从创新环节来看,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创业等都是知识创造的重要节点。我们既要发挥收入分配的“调节器”功能,引领科技创新成果更多更快更好进入经济发展大循环,又要发挥收入分配的“稳定器”作用,鼓励基础科研人员“十年磨一剑”,让真正有意愿有能力“仰望星空”的人才后顾无忧、潜心研究。
总体而言,实行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既需要突出重点,让一部分科研人员“先富起来”,又需要避免“抓住一点、不及其余”,避免“按下葫芦浮起瓢”。我们改革收入分配政策的目标是提高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初衷是提高更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收入分配改革成败的标准,就是科技人员队伍的总体活力是否得到有效提升。因为实现创新驱动需要的不仅仅是某一方面的知识、某一方面的科技人员,而是需要把知识创造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等有机统一起来,需要把知识型劳动者、技术型劳动者、创新型劳动者等各类人才有机集成起来。如果仅仅是一小部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得到提高,但整个科研体系、创新体系的效能没有得到提升,就很难说符合改革的“初心”。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舆论将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改革的重心聚焦在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上。毫无疑问,这一点十分重要。我国经济发展亟须新动力、亟须新的增长点,必须尽快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上取得重大突破。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更多关注“上游”科研人员的收入分配和待遇问题。如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才有源头活水,我国经济创新发展才可持续。
统筹各类科技人员的收入分配,协同提升不同类别知识的价值,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从科技人员工资收入、科研项目绩效激励、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研人员合理兼职兼薪等方面系统落实,持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