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的首部税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亮相。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本次立法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以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
“税负平移”意味着,环保税率的设定不以增加税收为目的。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如此一来是否会给企业造成经济压力是草案分组审议中的焦点。楼继伟介绍,草案为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流动污染源、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符合标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等情形给予免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在分组审议时说:“本次提请审议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开启了我国以税治污的开端,制定这部法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
在环境保护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的《排污费征收使用情况》中显示,排污费征收标准低于污染治理成本。2014年,我国将污水和废气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提高至1.4元和1.2元,并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以每污染当量1.4元的标准单独计征,但仍远低于污水和废气每污染当量2.46元和2.1元的治理成本。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欧阳昌琼在分组审议时表示:“以税治污,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很有必要。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开征污染物排放税来达到这么一个目标。”
面对环保税这样的新生事物,征收部门也与以往的税种不同。此前税收征缴对象该交多少税,一是自报,二是由税务机关抽查核定,再由税务机关征缴。环保税则不同,该交多少税,征缴对象无法自报,税务机关无法核定,必须由地方环保局先对应税污染物进行核定,税务机关才能据此征税。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郎胜认为:“要落实好这项改革,需要发挥两个部门的积极性。过去环保部门自己核定、自己许可、自己收,尽管执行力度存在不足,但还是有积极性。今后改为一个部门核实许可、另一个部门征收,怎么能够配合好,是在下一步工作中要注意解决的。信息共享、无缝衔接,来保证这部法律的实施,防止出现两个部门互相推诿扯皮的情况。”
(科技日报北京9月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