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19日 星期五
福建:成果收益与非法所得界限分明

    ■科体改革进行时

    科技日报福州8月18日电 (记者谢开飞)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高风险的创新活动,如果探索失败、投资亏损能否免责?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股权分红等合法权益如何确权、保障?记者18日从福建省科技厅获悉,该省出台《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打破上述各种有形无形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藩篱,进一步放活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和科研成果。

    《若干规定》首次明确,要界定研发团队、转化团队和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以各种形式合法获取与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相关收益行为,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等非法行为之间的界限。对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案件或问题,行政执法部门、执纪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强沟通衔接,依法依纪、积极慎重办理和解决。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分配明确给予个人奖励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予以承认,并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作价量化奖励个人等相关事项。

    同时,《若干规定》明确了两款免责情形:一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二是省属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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