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视点
1月28日上午,在北京地铁太阳宫站,一位老外晕倒路人争相相扶,温馨画面令人感动,有女孩立刻拨打急救电话,还有男孩脱下羽绒服为老外披上,懂中医的阿姨则为晕倒老外按摩穴位。5分钟内,急救人员赶到为老外诊治。“我感觉好多了,谢谢!”外国朋友说……
在公共场所见到有人处于危难时刻,是援之以手还是袖手旁观,这一直是现代“哈姆雷特式的问题”。明明是好心救人,最后还要承担责任,这让很多人在遇到类似事件时选择明哲保身式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笔者看来,造成好心人不敢救人,至少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方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本来就是人性弱点之一,尤其在从熟人社会向契约社会过渡的过程中,担心好心办坏事的趋利避害心理更是正常反应。另一方面则反映出法制的相对缺位。在面对他人需要帮助时,如何通过法制确保见义勇为者及时站出来,一直就颇为社会所关注。
自2013年,深圳市发布国内第一部“好人法”《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以来,北京、南京、乌鲁木齐等市相继出台了《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针对恶意诬陷者明确指出,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则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另外还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通过地方立法来为见义勇为者撑腰,有利于使“救人免责”转化为社会共识,对终结“扶不扶”的争论能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值得肯定。更何况,从公序良俗层面讲,面对要给予紧急救护的人,救与不救和能不能救好是存在价值排序的,即前者优先于后者。但大家若选择袖手旁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于等待被施救的人来说,显然是更为不利的。
值得一提的是,立法减轻救人不当致死者责任早被美国、法国、英国、加拿大等诸多国家引入法制。例如美国有个法律名叫《好撒玛利亚人法》,主要精神是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应免除责任——除非施救者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明显错误或是有意延误。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豁免特殊情形下的责任,鼓励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如果没有受过专门的急救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
笔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出台的“救人免责”主要是“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并非针对所有人,以避免部分人未掌握急救技能就贸然出手,不仅未能救人反而会造成损害。显然,民众在街头遇到危急情况时,要先仔细观察清楚,看被救者属于何种情况,如果自己不能救助,可报警,以免延误救助时机。尽管没明确所有人“救人免责”,但起码,确立了“救人免责”的导向,这也应成为社会共识,予以全面推广。
立法规定“救人免责”只是迈出了国人救人的第一步,在心理上消除了国人救人的后顾之忧和心理障碍。要在技术上消除国人救人的顾虑,还必须从提高国人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层面入手,而不是简单迷信救人免责的法律条款就会解决一切问题。让民众掌握急救技能,让民众知道在有人受伤时,如何简单的予以施救,可为伤者争取宝贵的就医时间。
只有民众掌握了急救知识和技能,又没有了救人的后顾之忧,才会大胆的上前施救,而不再是仅仅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