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学者,我们也想安静地做些理论研究。但现在我们也必须发声了。”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郭鹏显得有些憔悴。这两天,她一直忙于组织《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研讨会,呼吁任何认为可以利用野生动物的提议,必须经过严肃调查和严格科学论证。
26年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终于迎来大修。这份明确提出“保护优先”原则的草案,因依然将野生动物视为“资源”,并在具体条文中多次提及“利用”,被部分动物保护人士称作“野生动物利用法”。
为何在时代背景已与80年代大不相同的今天,立法依然沿用“野生动物是一种资源”“保护是为了利用”这一理念?在27日“自然之友”和“首都爱护动物协会”主办的“修订草案专家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指出,这是因为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很严重,包袱很沉重”。
法律的根本功能是调整利益关系,然而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野生动物需求市场的利益结构,并延伸到了立法诉求上。“要正视这种利益结构在我国长期存在的事实,但也必须要对这种利益给予必要的限制,并引导其向逐步取消开发利用的方向发展。”周珂说。
在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窦树华曾表示,从调研情况看,科学合理的人工繁育和利用可以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减少市场对野外种群的破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史莲喜指出,保护野生动物也要实事求是,不能走极端,立法始终应贯穿实事求是的原则。
研究动物伦理的郭鹏则指出,上世纪80年代初期,政府没有能力建设自然保护区,旧版保护法贯穿了“驯养繁殖以利保护”的思想。然而,她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商业性的人工驯养繁殖并没有实现对野外种群进行保护的目的:黑熊、丹顶鹤和东北虎等人工驯养繁殖的“大户”,野外种群数量近年来仍在迅速下降。因此,如果对野生动物进行商业化利用,应先对其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考察和论证,“这是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事情”。
“如果要利用,就该明确可以利用的情况。”中科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解焱指出,现有关于利用的条款规定得有些“宽泛”。比如草案明文提出:因“人工繁育”等其他特殊需要,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人工繁育、公众展示(演)等其他特殊需要”,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出售、收购和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他特殊需要”指代含糊,实际上为违法者提供了操作空间。
利用需要控制,而保护的范围,能否加以扩大?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委员周海翔认为,如果从生物链的角度出发,无论物种的数量是否稀少,对于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都具有贡献。而修订草案开篇即明确:“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是指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如果对非濒危物种弃之不顾,整个生态系统都会遭到破坏,那么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又从何谈起?”
周海翔指出,草案第一次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纳进了立法目的,值得赞许;不过,草案当中的一些具体条文却出现了和这些目的不相吻合的情况,令人担忧。
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正在向公众进行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9日。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提出,对整体或者部分条款有重大争议的法律,应让各方声音进行充分表达。“鉴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仍存在这么多争议,建议再增加一轮公开意见征集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