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黑龙江省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特困供养人员、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办法》规定,在资助参保参合方面,全额资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定额补助。在住院救助方面,重点救助对象全面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年度最高救助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