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修订完善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例行发布会上介绍,本次修订的总体原则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根据“宽进严管”的监管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并拟将《办法》效力层级提升为证监会部门规章。
张晓军介绍,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对信息披露作专章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二是进一步完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与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负面清单,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三是深化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放宽绩效考核指标、股票定价机制、预留权益、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的间隔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强制间隔期等方面要求;四是基于实践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关规定;五是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决策程序、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对决策、授予、执行等各环节提出细化要求;六是加强事后监管,增加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安排,细化监督处罚的规定,为事后监管执法提供保障。
数据显示,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2005年发布以来,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持续增长,截至2015年10月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总共有775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达1077个,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创新型公司的积极性尤为明显。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对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发挥作用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