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打击考试作弊,势在必“刑”
文·胡 卫

    ■教育时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这标志着今后国家考试作弊行为正式列入刑事犯罪。

    考试作弊是一个老生重谈的话题,也是一个难以治愈的顽疾。近年来,随着国家各类考试的增多,考试作弊现象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出现作弊现象普遍化、作弊主体多元化、作弊手段现代化、作弊团体职业化的趋势。

    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但是收效甚微。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在校生做“枪手”,将被所在学校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做“枪手”,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找人替考者考试成绩作废,1到3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其违法成本非常低。由于刑法没有相关条款,仅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对于严重的作弊行为处罚力度不大, 对幕后组织者和策划者鲜有涉及,达不到应有的威慑效果。

    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增代替考试罪等3项关于作弊方面的罪名,无疑是我国考试立法的一大进步,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解决了以往刑法中没有专门适用的法条,司法实践中具体案情与罪名契合度不高的难题。此举对于治愈考试作弊顽疾无异于一针强心剂,将有力遏制我国考试作弊频发、多发、高发的态势。

    在为“考试作弊入刑”点赞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考试作弊风气盛行,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秩序失序、社会规范失范,人们心理失衡、道德沦丧、信仰缺失,导致许多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惜践踏规则铤而走险。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言:“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道德建设是基础,法治和德治两手都要抓。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在治理考试作弊时,也需要道德和法律协同发力,打出“组合拳”,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提倡诚信考试,建立个人信用信息体系,营造一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引导人们把对诚信考试的认识转化为自觉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教科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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