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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23日表示,我国放宽了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
王建凡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08年已经开始实施,企业研发费用除当期费用可据实扣除外,还可加计扣除50%,也就是按照150%的比例实行扣除。“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这个比例已经较高。”
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决定从扩大研发费用口径、简化核算管理、减少审核程序三个方面对政策进行完善,使更多企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这次政策调整,还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范围。”王建凡还说。
王建凡介绍,下一步,除了把国务院已经决定的政策尽快落实到位之外,还要研究针对天使投资、支持初创期创新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