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客嘉宾: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 徐文强
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郭继孚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李俊慧
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以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0月20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徐文强、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继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做客人民网,就公众关注的出租汽车改革焦点问题回答网友提问。
改革核心是乘客为本
主持人:我们特别想知道这次两个文件出台的背后,是如何来考虑的,起初是怎样来设想推出这样两个文件的,起草的过程是怎样的,又有哪些创新点呢?
郭继孚:我本人很荣幸参与了这两个文件的起草过程。这两个文件的起草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传统出租汽车存在若干问题;另一方面,网约车这样一种新业态的兴起,需要一定的规范引导其发展。既要让旧的业态能够新生,同时又能够让新的业态更健康地规范发展。急需从这两个方面进行顶层设计。
徐文强:根据国家深化改革的部署,今年1月份以来,交通运输部成立了专门的改革工作组,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调研。改革工作组调研了20多个不同类型的城市,召开了40多次座谈会、论证会和专题会议,参加调研、座谈的既有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各相关管理部门同志,也包括出租汽车企业和“专车”企业、出租汽车司机和“专车”司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和消费者代表等。
为了保证文件能够平稳出台实施,我们对其中的风险点进行了全面评估;对两个文件是不是与上位法衔接、法律支撑基础方面也做了深入研究、充分论证。总体来说,这两个文件是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努力形成改革的最大公约数这个框架思路下起草完成的。这次改革遵循如下原则,就是“核心是乘客为本,关键是兼顾利益,途径是改革创新,前提是规范市场,方法是统分结合”,我们相信这些原则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
李俊慧:通过我的研究,我觉得这次出租汽车改革在以下几个方面是有创新的:
第一,明确了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地位,就是它的政策主轴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和网约车。第二,对大家所熟悉的“专车”,秉承开放包容、鼓励创新的态度,可以说在世界范围内,我们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出台了一个规定,明确给予“专车”合法化的地位。第三,对出租汽车行业历史上积累下来的一些问题,在顶层设计层面提出了解决路径,比如说对于运力规模的动态调整,比如出租汽车经营权要实行无偿使用、期限制。第四,对出租汽车司机也加强了保护。“份子钱”长期以来受到普遍关注,在制度领域对“份子钱”实行协商制度,建立透明的监管机制,这样有助于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最后,在国家统一要求之下,整个改革方案是希望充分发挥地方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允许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细则。
将引入互联网思维优化管理程序
主持人:根据新规,网约车平台分别要在全国2800多个地区进行报备,这样一来是不是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李俊慧:在传统出租汽车行业,每个城市的出租汽车都有限定的经营区域。“专车”既然是出租汽车的一种形态或者组成部分,确实需要在县级以上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以保证其具备本地化的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在车辆接入和驾驶员管理培训方面,“专车”平台负有一定责任。如果没有本地化的团队,出现服务质量纠纷时无法保障对司机和车辆的有效监管。
徐文强:一些平台企业和专家也向我们提出过这个问题。新的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需要在管理中引入互联网思维、应用现代的技术,我们也正在做这方面的研究和论证。大家的建议有合理的成分,我们都会认真地吸纳,对将来的管理程序和环节进行优化,最大限度地方便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地开展经营业务。
车辆、人员符合准入条件才能健康发展
主持人:《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规定,拟从事网约汽车经营的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对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类别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这样是否会将不少参与经营服务的私家车排除在外?针对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有网友认为这样有违“共享经济”的初衷,这个观点是否合理?
郭继孚:出租汽车是关系到我们城市居民出行非常重要的服务性行业,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是必要的,也是保证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人们出行安全的重要措施。私家车和营运车在车辆的技术性能、安全监管的程度、报废的年限、保险和驾驶员资质方面都存在着非常明显的不同。不过保障安全的度到底是多大,用什么样的程序,我觉得从征求意见的过程当中,大家仍然是可以畅所欲言的,共同完善认定的标准和过程。社会上认为新规出来以后,就把“专车”管死了,其实不是这样的。新规恰恰是明确了“专车”这种服务的合法性,是一种进步。
李俊慧: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更好地保护司机的合法权益。目前很多“专车”司机属于兼职,在兼职劳动的情况下发生意外,各种权益是没法得到保障的。
对于有违“共享经济”初衷的观点,我认为“专车”业务,包括后续的很多其他相关业务,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推动商业公司运营的投资资本,也是看到它有广阔的商业前景,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并非“共享经济”。
“拼车”、“顺风车”不会产生额外的资源占用,提高了出行效率,才算真正意义上的“共享经济”。但是如果是以经营为目的,就会增加变量,额外占用道路资源。有“共享经济”的外衣,但没有实质,因为大家都是冲着营利目的去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享经济”。
不限制“专车”平台做大做强
主持人:针对网约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会锁定平台发展空间、违背市场规律、阻碍公平竞争?
徐文强:作出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和防止一些“专车”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避免“专车”业态在发展中产生的市场垄断,进而通过垄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新规没有限制“专车”平台的做大做强。相反,我们鼓励“专车”平台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开展网络化的经营服务,来树立品牌、提高服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一个“专车”平台,只有做大了,做强了,形成网络化,有了品牌,才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垄断,防止通过市场的支配地位来操控价格,而不是限制它做大做强,新规会为“专车”平台的发展壮大创造好的发展环境。(本文略有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