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月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
其实,以法律的名义确定“有奖举报制度”,并不是新《食品安全法》的首创。此前,在2000年修订并于当年9月1日施行的《产品质量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有奖举报制度。2011年,国务院食安办发布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由此全国各省都建立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然而,我们并未看到期待中的“反水”带来的巨大收益。
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美国的《吹哨人法案》规定,司法部如果收到举报人投诉、告发,并决定作为原告参与起诉的,举报人可以分到赔偿额的15%—25%;如果司法部不参与,举报人可以自行调查、起诉,并可分到赔偿额的25%—30%。2009年,美国辉瑞公司用非法手段推销药品,被罚处13亿美元刑事罚金和10亿美元民事赔偿。5名辉瑞员工和1名医生通过法律事务所向美国官方检举了辉瑞,共分得了罚金中的1亿多美元。2012年,前瑞银雇员因举报瑞银替客户逃税有功,获得重奖1.04亿美元。美国证交会更规定,如果举报信息最后导致证交会获得100万美元以上罚款收入,举报人可以直接分得相当于罚金10%—30%的奖金。巨大的诱惑之下,“勇夫”频现,高质量、高价值的举报信息源源而来。
反观我们的“有奖”实在太不给力了。比如,举报者已获取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的,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的,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的,所得奖励只是案值的1%或以下的奖励,而且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还有一个“原则上不超过××万元”的上限。此外,美国的举报奖励直接来自罚金,而我国的罚金要全部上交国库,再由政府设立公共资金,由财务部门进行专项拨款,这也让地方政府在预算时难以估量,不得不设上限。
“轻”赏是一方面的不给力,还有另一方面的不给力。“举报”上演的是“无间道”,因此不能不考虑自身安全的问题。在一份网络问卷调查中,面对发现就职的单位正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是存在其他不法行为对公众权益造成损害时,超过半数的受访者选择“沉默”,其中73.68%的人“担心会被打击报复”。
据媒体报道,2012年温州市瓯海区实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最高奖金30万,但只发出了三单匿名举报奖励。2013年1月,辽宁省食安办首批奖励76名食品安全举报有功人员,公告发出7天后,仍有44人未去领奖。这样的情况在多地重复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说,很美好很期待的有奖举报制度只是“看上去热闹”。
在国外,举报人能受到全方位的保护,甚至很多国家和地区还单独制定了类似的“证人保护法”,如美国的《吹哨人法案》、澳大利亚的《举报者保护法》等。英美等国还设立了专门的保护机构,对举报人予以特殊保护,包括整容、更改住址、移民,甚至一旦为人父母者因举报而发生意外,这些机构要负责把他们的孩子抚养长大。无疑,这些措施会令举报者了去后顾之忧。
2008年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和2013年的修订草案送审稿中都规定了有奖举报制度,但最终都做了删除。因此,刚刚施行的新版《食品安全法》算是有很大进步了。但我们依然不得不说,这样的奖励和保护还是太单薄了!
其实,除了奖金数额方面的差距外,我国的有奖举报制度基本类似于国外的“吹哨人”制度,都是依靠企业“内部”从业人员第一时间、第一地点揭发问题。毕竟业“外”人士对企业的核心秘密难以企及。在笔者看来,既然有人因福喜事件评价洋快餐南橘北枳是中国特色,那么有奖举报能不能也“特色”一把呢?事实上,有许多实践经验可以借鉴学习和发扬光大。
比如2006年4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即将开展的“啄木鸟行动”招募了若干消费者代表,这些“啄木鸟”经过针对性培训,以消费体验的形式,对旅游行业进行暗访并向社会公布结果,以“帮助旅游管理部门把问题揪出来”,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消费者的高度评价。
2014年7月末,君乐宝奶粉在其官网、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平台正式发出招募社会监督员的公告,期望消费者能走进企业,从原辅料供应到生产各个环节进行全透明监督。他们走的是群众路线。
还有专家建议,成立食品安全公益基金,政府、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企业和慈善机构都可以投入进来,通过公益基金支持食品安全举报。
在瑞士,各个市镇中都分布着数百名代表州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卫生警察”,他们常常微服私访于全国各大超市和零售市场,随时对营养保健品等进行抽样检查。我国在2013年3月就高调宣布成立“食药警察”,但至今仍无声无息,为什么不让他们动起来呢?
有奖举报制度无疑是一个绝对有效有力的市场监管手段,但打造放心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不仅出拳要狠,还应该打出组合拳。岁然,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但里应外合更能所向披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