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视野
近年来,中央企业作为承担国家重大基础科学和战略领域的创新主体,在4G通信、载人航天、蛟龙潜海、特高压、高速铁路等领域取得了大批突破性科技创新成果,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逐年递增。然而,在创新获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中央企业仍然面临创新投入资金来源单一、科技人才缺乏长期激励、创新成果转化机制不畅通等掣肘。究竟如何解决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创新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推出了系列政策措施。其中,资本与技术的双轮驱动是重要的实施路径。在今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
国务院国资委5月2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央企业2013年研发投入3188亿元,超过当年全国研发投入的1/4;拥有国家级研发机构610个,约占全国1/4;国家专利金奖总数的1/4由中央企业获得。这些成果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中央企业对科研投入的加大。然而,创新投入资金来源单一、科技人才缺乏长期激励、创新成果转化机制不畅通等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央企业创新。
对此,国资委正在积极构建支持创新的投融资平台,通过设立中央企业创新投资基金等方式,筹集创新资本,转化创新机制,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目前,业界已达成的一个共识是探索建立中央企业创新投资基金,积极利用政府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拓宽创新活动的融资渠道,引入市场化激励机制,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中央企业在体制机制上的特殊性,还面临一些现实问题,比如社会资本的持股比例、员工持股、知识产权的评估等。
结合我国当前的政策和法制背景,中央企业在引入基金助推创新时还需要在体制机制上做出一些突破:
一是选取试点企业,剥离科技创新部门,设立专门子公司。当前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国有资产流失、员工持股等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资本市场在融资渠道、股权激励等方面发挥有效功能。为此,建议选取完全竞争功能的中央企业作为试点,剥离科技创新部门,设立专门子公司作为创新主体。子公司可以采取母公司控股的形式,引入其他资本参股。
设立子公司有以下几个好处:首先是隔离子公司的创新风险;其次是可以在子公司层面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创新活动上按市场化机制来运营,深入借助资本市场来拓宽创新活动的融资渠道,比如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第三是可以有效提升创新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市场化的人才激励和管理机制,在员工持股、产权交易、收益分配等方面实行市场化运作,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引导创新基金去行政化。实际上,早在2002年我国就设立了第一家政府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截至2013年12月,政府共成立189家引导基金,累计可投资规模高达1000亿元以上。但是从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实际运营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主要问题在于引导基金本质上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在运作机制上还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比如地方政府对其投资范围仅限制于本地,导致基金资金出现沉淀、闲置现象,资金利用率低下。不可否认,在科技创新活动初期,政府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聚集发挥了杠杆的作用,但是长期来看,应该让社会资本在科技创新中发挥主导的作用。“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政府引导基金要突破这种局限,必须去行政化,引入市场化团队管理基金,政府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管理,从基金设立、筛选项目、投后管理、激励机制再到退出等,一律采用市场通行规则,让政府引导基金真正发挥资金引导的作用。
三是允许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创新活动具有投入大、周期长等特点,尤其是重大领域基础学科领域的创新,其风险和收益的不确定性更高,在早期投入阶段面临的融资难度更大。因此,仅仅依靠减免税负、财政补贴、贷款优惠等财政激励措施并不足以保证社会资本的投入创新、引导基金的积极性和持久性。允许政府出资的各类创新基金在交易所挂牌交易,至少发挥了资本市场的以下几个功能:其一,吸引公众参与,拓宽基金融资渠道。其二,提高了基金份额的流动性。创新基金出资人的持有份额在非公开市场的流动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合基金(FOFs)市场的发展成熟度,而我国目前组合基金市场还处于萌芽阶段,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创新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通过在交易所上市,基金份额可以自由转让,流动性得到了补充。其三,提高基金与创新活动的匹配度。如前所述,创新基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等特点,非上市的基金通常具有固定的存续期,在我国通常是在5年左右,给基金管理人带来短期内完成投资的压力,出于基金收益率和声誉的考虑,管理人常常被迫选择短、平、快的创新项目,而这显然不利于那些周期长的创新活动。基金在交易所上市后,在保证基金流动性的同时又保证了基金规模的稳定,从而保证了长线资金的供给。
金融资本是创新活动早期必不可少的资源,对创新活动的促进能否发挥多大的作用还取决于外部环境和制度,换句话说,政府应该构建有效的金融制度和法制环境为技术培育和科技发展、创新成果商业化转换提供必要的支持。金融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政府应该在弥补创新活动融资缺口中发挥引导作用,在建立公共融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加强金融创新、完善外部法制环境中发挥主导作用,进一步鼓励研发和创新活动。(作者单位:国资委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