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07日 星期二
“南大”之争要尊重习惯与法律

■教育时评

文·符向军

    2014年12月教育部核准发布的《南京大学章程》,规定南京大学简称“南大”。今年6月底,南昌大学发布由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发布的章程,将“南大”定为自己的学校简称,引起争议。目前,教育部对高校章程中关于简称的具体做法还未有详细规定,但希望南昌大学、南京大学能规避引发校名争议的情况出现,协商妥善解决此事。(7月5日《新京报》)

    “南大”之争引起舆论关注热议,但不管是“吃饱了撑着”还是“利益之争”,不妨跳出情绪化宣泄巢穴,从尊重习惯与法律的角度,进行理性评判。

    如专家所言,大学简称一般是遵从习惯,具有地域性特征,要考虑具体的语境,比如在山东、山西当地人眼中,山东大学、山西大学都是“山大”;河南、河北当地,河南大学、河北大学都是“河大”。把南昌大学唤作“南大”,可能也是当地一些老领导、师生的习惯叫法,这可以理解,在学校当地,或人们私底下,如此约定俗成、口耳相传,外人都不宜干涉。不过当把大学简称正式写入学校章程并对外公布,并非取个“小名”那么随意简单,而是类同于学校法定名称,对外具有正式、严肃、庄重性质,既要遵循习惯,也要尊重法律。

    但这儿的习惯,并非囿于学校当地的习惯、语境,而要放诸全国性、全社会的视野,从整个社会角度而言,“南大”即指南京大学,恐怕更符合长期以来公众的心理习惯和知识判断,更为众所周知、约定俗成。南昌大学简称“南大”并通过高校章程正式公示于世,势必不符合公众习惯,并对公众心理造成冲击。

    从法律上讲,虽然《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都未具体规定高校简称的具体做法,有待修订完善。但作为一项民事法人权利,正式登记、注册的高校名称(包括简称)具有先占性、唯一性、合法性,受法律保护。据报道,2001年南京大学就注册了“南大”商标,南昌大学也注册了涉及多个领域类别的“昌大”商标。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具有独占权、专享权、排他权,未经允许或转让,不得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南昌大学正式使用“南大”简称,实际是不尊重南京大学的注册商标,侵犯了知识产权。同理,其他高校也不能擅自使用“昌大”商标。

    因而,无论从习惯还是法律角度,南昌大学正式使用“南大”简称都并不妥当。事实上,大学要争的不是校名简称,而要比拼高校硬实力,大学的影响、声望也不是一个简称决定的,大学的影响、声望自在公众心中。如果志存高远,大学更要注重高校发展包括校名简称的独创性,打造出属于自己独有的品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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