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盒打印头芯片,控制喷墨的时间是否均匀。据称,惠普的这项发明专利减少了芯片的体积,并降低成本、减少损耗。 |
3月27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迎来首起庭审理的案件,公开审理惠普发展公司诉被告上海胤嘉国际贸易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据了解,这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自1月1日正式对外运行后受理的第1号案件。
经过两小时激辩,该案件并未当庭宣判。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第二,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赔偿数额是否于法有据。
针对上述悬而未决的问题,《科技日报》记者采访双方律师。
惠普诉称专利被侵权
原告惠普发展公司系跨国信息技术公司惠普公司的子公司,负责申请和管理惠普公司的知识产权。据悉,针对喷墨打印机墨盒产品,惠普曾于2001年1月26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予以保护,涉案专利于2005年9月7日获得授权并至今有效。
原告惠普发展公司称,被告上海胤嘉国际贸易公司2010年成立后,没有经过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实施了原告涉案专利的喷墨打印机墨盒产品。2013年8月,惠普发展公司委托代理人购买被告一批喷墨打印机墨盒产品,经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上述墨盒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专利的专利权。此外,被告公司在2014年10月15日参加“2014中国(珠海)国际打印耗材展览会”,在该展览会上对外推广、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原告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公证。
鉴于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实施侵权行为,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以及推广的宣传材料,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原告律师祝筱青告诉记者,惠普早在2012年就已发现市场上有侵权产品,但由于侵权行为隐蔽、取证困难,加之前期准备繁杂,如技术方面的侵权对比分析需要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来做,直到2013年才购买到涉案产品进行鉴定。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新的里程碑。”被告律师薛琦直言,原告作为世界500强,早在2012年就策划发起系列诉讼,双方此次共涉及3个发明专利的6个产品。
专利侵权为何难厘清
当前市场上墨盒侵权行为严重,为维护自身权益,惠普转而求助法律。
“这个案件的难点在于,肉眼看不到被控侵权墨盒打印头的芯片结构。惠普的专利技术方案是一种重叠的多层结构,要看清里面一层层的构造和特征,需要借助特殊工艺和高倍显微镜。”祝筱青说,“检测机构需用专门仪器一层层打开看,电路图也要画出来,从而对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和与涉案专利进行逐一比对。”
墨盒打印头芯片,控制喷墨的时间是否均匀。据称,惠普的这项发明专利减少了芯片的体积,并降低成本、减少损耗。
“一般通过仪器检测、软件分析和数据监测,来确定被控产品是否涉嫌侵权。打印头芯片,要用电子显微镜放大到106才能看清内部的结构。目前,仅凭惠普方面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无法证明侵权。”被告律师薛琦则认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原告发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并不构成侵权。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庭审涉及大量复杂冗长的证据确认、证据交换以及质证等内容。而在一般专利案件的审理中,技术事实的查明是难点。
是否构成侵权分歧大
针对原被告关于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核心问题,双方意见分歧较大。
“正常的鉴定一般要有图片、数据,推理过程和逻辑分析,通过引经据典推出结论。”薛琦对检测机构资质提出质疑,认为鉴定报告不完全,原告的检测报告只有10张图,并且依据一张侵权对比分析表,而未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中所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祝筱青看来,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因为它与惠普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这符合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所谓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的,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祝筱青表示,鉴定机构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检测单位有设备和资质,并且鉴定样本系经公证购买取得,如被告对司法鉴定报告的结论不认可,可以申请法院再做一次鉴定。此外,检测报告是高倍放大的图,在A4纸上缩小了就看不出来。“鉴定机构不是根据纸上的图来做鉴别,而是根据电子版。如果法院觉得有必要,可以请鉴定机构提交电子版。
百万索赔因何而来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据此,原告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以及推广的宣传材料,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被告确实构成侵权,侵权行为该如何界定?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针对庭审中的焦点,双方律师再次展开激辩。
“即便该墨盒侵权了,我们也只是销售台湾研能公司提供的墨盒,并不进行生产和制造。原告购买的墨盒产品,打开后还写着‘made in台湾’。”薛琦说,《专利法》规定,如果构成侵权,制造商就不能再生产该产品,还要进行赔偿;作为销售商,如能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以证明销售者的身份,届时只需停止侵权即不再销售该墨盒。
《专利法》第七十条对专利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与使用者做出例外性规定: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惠普发展已在四、五个国家进行诉讼,基本上都是类似的发明专利侵权。”祝筱青称,本案中侵权产品是否来自台湾的公司,还需要被告举证,以证明其合法的销售来源。“很多知识产权案件即便打赢了,也是十赔九不足,与侵权获利比起来判赔金额犹如九牛一毛。”
惠普索赔一百万元,依据从何而来?祝筱青对记者说,根据《专利法》65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其中,包括案件审理过程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等。
身兼专利代理人和律师于一身的薛琦,在专利撰写、答辩到复审、无效,专利诉讼维权领域有着16年的经验。他说:“原告提出一百万元的赔偿额很不合理,我们卖的产品也就一两万块,利润最多为百分之十。”
薛琦援引《专利法》说,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有三个参考因素:第一,专利权人因为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在这个案件中并没有举证;第二,如果原告能证明被告因为侵权获得利益的具体数目,如确能证明被告侵犯专利且获益一百万元,但原告也没有证据。“如果这两个证据都不具备,可以让法官从一万元到一百万元间酌情确定一个数字。”